宿迁学院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提醒补充提醒解读说明公告
2026年09月15日 10:21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宿迁学院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 | ||
| 品目 | 窗帘及类似品 | ||
| 采购单位 | 宿迁学院 | ||
| 行政区域 | 宿迁市 | 公告时间 | 2026年09月15日 10:21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6年08月13日 | 更正日期 | 2026年09月15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陈梦帆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8552764394 | ||
| 采购单位 | 宿迁学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南京市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3179564048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栋13层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陈梦帆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1300-JSJK-G2026-001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宿迁学院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08-19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本次信息为提醒补充解读信息
(一)关于合同履约期限中涉及的检验检测事务:
提醒,请予理解本意: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以上文件,为国家公开发布网上可查,视为供应商对国家相关规定知晓,了解一般对于该规定涉及的前述检验检测等事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提醒,补充解读说明注:采购人抽检后送检的检验检测时间不含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但供应商需配合落实检验检测事务,请予全面理解。
(二)关于采购需求关于采购产品名称的表述:
提醒,请予理解本意,补充解读说明:
1、“单层浅灰色窗帘”表达是安装的成品;
2、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表中:表达是与技术参数对应,即与成品窗帘相关的布料(浅灰色布)、纱(白纱,示意图为白色)、罗马杆、卷帘,供应商自行提供对应检测报告;
3、核心产品“浅灰色布帘”表达是与清单技术参数对应“浅灰色布”。
“单层浅灰色窗帘”、“浅灰色布”、“浅灰色布帘”:其布料材料一致。
“纱”、“白纱”:其布料材料一致,示意图为白纱。
(三)关于节能环保评分条款中,“窗帘面料原材料”的节能环保认证
提醒,请予理解本意,补充解读说明:供应商需要对照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要求,所投产品如包含成品(如窗帘)或成品面料布料(如窗帘面料布料原材料)的,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要求范围内的,并取得对应的有效节能产品认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均可按招标要求提供。
(四)关于CMA 或 CNAS检测报告的合法合规
请各投标供应商知晓相关提醒,并补充提醒解读说明:
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须由合法合规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报告须合法合规有效;出具报告的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如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须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要求规定。(具备CMA资质或CNAS资质机构,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上活动,须符合并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资质认定、条件、程序及监督管理等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合法合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后,按要求开展合规合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合法合规检验检测报告。)
适用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如涉及计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如提供检测报告的机构未符合执行国家相关资质规定和要求,该报告是否具备合法合规有效,请各投标供应商自行考虑,其相关风险由投标供应商自行全面承担。
附:参考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该管理办法:明确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条件、程序、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等均须执行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5、市场总局相关类似情况案例回复:
“依照《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参考该回复,通过CNAS认可类似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以上活动的,适用以上回复相关规定。
以上提醒补充说明,请各投标供应商知悉,并相关风险自行承担。
更正日期:2026-09-15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宿迁学院
单位地址:宿迁市黄河路399号
联系人:宗老师
联系电话:0527-842018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宿城区华康路55号
联系人:陈梦帆
联系电话:1855276439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梦帆
电话:18552764394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无
相关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