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和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质量要求:
1.使用植保专用无人机施药,完成防治面积7.5万亩;
2.中标方不得随意拆分包和转包给其他飞防组织举报电话:0421-2911227;
3.质量保证期:所用助剂生产日期均为当年;
4.保证防治效果,防效需高于80%;
5.每架无人机现场配药打药均跟有一名植保相关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技术指导;
6.中标单位做好安全预案,负责现场安全指导。
售后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负责回收、保管该项目产生的所有农药包装物,当天送回甲方指定地点,否则不予结算;
2.如发生安全事故或产生药害、人畜中毒等次生灾害等,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防治后中标单位负责联系县乡村负责人在作业面积明细表(附防控作业轨迹图)上签字、盖章后方可结算防控资金,否则不予结算。
服务期限:
本次采购项目为玉米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控飞防服务,为避免错过最佳防治期,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防治任务后3小时内到达防治现场,7日内完成全部合同服务内容。
主要技术参数:
使用植保专用无人机施药
服务内容,包括数量、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等要求:
(1)供应商提供无人机农业飞防作业服务,作业面积7.5万亩;除特殊天气外,7日内完成防控;
(2)供应商实施作业的植保服务组织须具备规模化作业能力,采用的无人机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提供无人机的产品合格证),不低于15架,并提供无人机三者保险单。签订合同后,全部录入后台,并上交无人机信息;
(3)供应商应具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4)植保无人机操作手必须取得该机型的操作资格证书,有防治经验,需提供飞手合格证20个以上。
(5)供应商实施作业植保无人机须可精准设定飞行高度、飞行速度、亩喷洒量;须有副高级及以上植保专业技术员或有害生物防治员做好现场技术指导;
(6)供应商实施作业植保无人机须投保商业责任险;
(7)供应商实施作业植保无人机载药量50公斤以上,飞行宽幅8-9米。
(8)供应商实施作业植保无人机作业高度:距作物叶尖高度不超过5米;
(9)供应商实施作业植保无人机飞行速度不超过8m/s;
(10)供应商实施作业植保无人机避障系统:可感知范围:1.5-30m(感知15米远0.5cm半径横拉网线;感知30米远多股高压线);
(11)供应商实施作业植保无人机应具备自主避障功能;
(12)施药量不低于3L/亩;
(13)供应商实施作业植保无人机必须具有航空作业实时监管系统,可实时查看每架正在作业植保无人机飞行数据,包括实时作业面积、亩喷洒流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精准信息,可随时回放每架参与项目植保无人机的作业数据,包括实时作业面积、亩喷洒流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精准信息;可远程锁定指定植保无人机;
(14)严格按照农药登记范围及剂量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禁止自行混配、混施药剂,以免产生药害或拮抗作用降低药效;
(15)中标方负责该项目所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当天送回甲方指定地点;
(16)保证防治效果,喷药5日后,需中标方做药效调查;
(17)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做好安全预案,负责现场安全指导;
(18)中标单位在接到防治任务4个小时内赶赴现场。
(19)鉴于无人机防控作业存在一定安全风险,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坚守安全红线。中标人要提前制定相应安全预案,落实分工与职责,充分保障项目安全实施,高度重视无人机防治飘移所导致喷雾质量下降、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以及对水产养殖等有益生物危害的潜在风险,确保不因防控病虫灾害而发生药害、中毒等次生灾害。如发生安全事故或产生药害、人畜中毒等次生灾害等,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无人机若出现故障,需及时维修,第二日不耽误飞防。如需换飞机和飞手,需与甲方协商,不允许随意更换无人机和飞手。
(20)需自带飞防助剂。飞防助剂要求:
①推荐剂量下,可使用面积7.5万亩以上。
②助剂为辽宁省推荐名录内的飞防专用助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中标方不得随意拆分包给其他飞防组织。
(22)提供同类作业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复印件)
(23)价格不超过7.5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