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需求:
本项目租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外业调查:1、辽宁省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监测项目; 2、辽宁省海洋生态预警监测; 3、其他临时性近岸监测及科研调查项目。租用船舶主要工作内容搭载科研人员并精确运送到预设站位、为科研人员提供样品采集设施和样品前处理预处理空间、协助科研人员进行样品采集、为科研人员提供餐饮和休憩场所等。
预计需求租赁天数:大型船舶25天;中型船舶15天。
1、工作范围及站位
辽宁省渔业水域监测服务范围为辽东湾、黄海北部海域,约65个站位;其他近岸监测作业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丹东、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等近岸区域;
2、工作量及船舶需求
渔业水域监测每年监测5月份和8月份开展2个航次,每个航次出海约11-14天,采用大型船舶;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和其他临时性近岸监测、科研调查视项目采用中型船舶,约15个航次(天)。综上所述,大型船舶约25天,中型船舶约15天。
3、船舶技术指标要求
大型船舶:
(1)船长不低于28米,船宽不低于5m,平均航速8节以上,前后甲板不低于20m2作业面积;
(2)船舶主机功率不低于300马力,有副机具备发电功能,能够提供220V稳压电源。
(3)具有夜航能力,夜航期间,能够至少提供6名以上的监测人员住宿,并且能够提供三餐服务。
(4)根据近岸海域调查的特点要求,船舶具有不低于25天的续航能力,船舶平均航速8节以上,最高可达10节以上。
(5)具有准确可靠的导航定位系统和通讯系统。
(6)船证手续齐全,船舶人员配置合理,能够各司其职,保证船舶顺利安全航行。
(7)船舶要求卫生、干净、整洁,无异味,不得存在影响样品质量控制的污染来源。
(8)为满足海水样品保存要求,船舶应配备冷冻、冷藏设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不低于500L。
(9)船舶应具有船用吊车或塔吊,能够满足货物或仪器设备装运转移;船两侧能够固定安装采水器和绞车等采样设备,分别能够满足水质分层采样、沉积物采样以及生物生态采样的需要。
(10)船舶须有充分的安全性能,船舶配备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11)船长及船员应熟悉本职业务,明确调查任务对船舶的作业要求,并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完成调查任务;应按计划完成备航和安全检查、教育工作,能按时出海作业;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船舶的行动应尊重现场监测人员的意见。
(12)需具备休渔期出海调查的手续或条件。
(13)船舶租赁期间,由于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船舶需要避风的,采购人按照2000元/天标准对中标人给予补偿。
中型船舶:
(1)主机功率不低于100马力,船长不低于15米,具备采集水质、沉积物、生物生态样品设备设施和采样和前处理空间;
(2)具有准确可靠的导航定位系统和通讯系统。
(3)手续齐全,船舶人员配置合理,能够各司其职,保证船舶顺利安全航行。
(4)船舶要求卫生、干净、整洁,无异味,不得存在影响样品质量控制的污染来源。
(5)船舶须有充分的安全性能,船舶配备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6)船长及船员应熟悉本职业务,明确调查任务对船舶的作业要求,并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完成调查任务;应按计划完成备航和安全检查、教育工作,能按时出海作业;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船舶的行动应尊重现场监测人员的意见。
(7)需具备休渔期出海调查的手续或条件。
二、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每航次调查前签订调查合同,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内容和实际工作天数核算航次费用,供应商开具发票,采购方按照财务流程付款。
2、验收标准:按《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
3、验收程序:按《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
4、验收报告:按《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
5.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