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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6年04月17日 15:31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维修改造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行政区域辽宁省公告时间2026年04月17日 15:31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4月17日至2026年04月25日
每日上午:23:59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三楼评标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3: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
预算金额¥66.35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力丹、马晓旭、刘硕
项目联系电话18642000768、024-86901212
采购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采购单位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号甲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24-86686962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4-86901212
附件:
附件1(最终版)【磋商工程】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食堂后厨改造项目 4.17.doc
公告信息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4-17

  
项目概况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维修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4月28日 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0000-17585
项目名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维修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63500
最高限价(元):663500
采购需求:查看
合同履行期限:总工期50天(具体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乡村振兴、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项目;(3)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4月17日23时59分至2026年04月25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3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3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三楼评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供应商无须到场。供应商除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采购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电子邮件)存储的加密备份文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lnzxzb@163.com),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详见采购文件格式21),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响应无效。 2.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号甲
联系方式:024-866869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号
联系方式:024-86901212
邮箱地址:lnzxzb@163.com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210501460008000005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力丹、马晓旭、刘硕
电  话:18642000768、024-86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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