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技术部分
★一、服务内容
项目一:肢体类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一)重度肢体类(一、二级)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需对苏家屯辖区内 220 名重度肢体类(一、二级)残疾人开展不少于 6 次的入户康复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进行身体状况评估、身体基础检查及康复评定,其中康复评定项目不得少于两项,并制定康复方案。
2. 依据制定的康复方案,开展康复训练,包括日常生活能力、体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 45 分钟。
3. 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对家属进行康复宣教及康复训练指导。
4. 提供中医疗法,从推拿、穴位点按、经络疏导等任选一项。
5. 形成完整的评估、计划及康复服务实施及康复结果评估档案。
(二)轻度肢体类(三、四级)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为苏家屯辖区内 260 名轻度肢体类(三、四级)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一是对轻度肢体类(三、四级)残疾人进行不少于 6 次的入户康复服务;二是在康复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 10 次的康复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进行身体状况评估、身体基础检查及康复评定,其中康复评定项目不得少于两项,并制定康复方案。
2. 按照制定的康复方案,开展康复训练,包括日常生活能力、体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 45 分钟。
3. 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对家属进行康复宣教及康复训练指导。
4. 提供中医疗法,从推拿、穴位点按、经络疏导等任选一项。
5. 形成完整的评估、计划及康复服务实施及康复结果评估档案。
(三)肢体类残疾儿童社区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为苏家屯辖区内 10 名肢体类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一是对肢体类残疾儿童进行不少于 6 次的入户康复服务;二是在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不少于 10 次的康复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进行身体状况评估、身体基础检查及康复评定,其中康复评定项目不得少于两项,并制定康复方案。
2. 按照制定的康复方案,开展康复训练,包括日常生活能力、体能、社会适应能力、肢体综合训练等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 45 分钟。
3. 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康复咨询,对家属进行康复宣教及康复训练指导。
4. 提供中医疗法,从推拿、穴位点按、经络疏导等任选一项。
5. 形成完整的评估、计划及康复服务实施及康复结果评估档案。
项目二:智力类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一)智力类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为苏家屯辖区内 30 名智力类成年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一是对智力类残疾人进行不少于 6 次的入户康复服务;二是在康复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 10 次的康复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进行身体状况评估、身体基础检查及康复评定,并制定康复方案。
2. 开展康复训练项目,包括认知、日常生活能力、职业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 45 分钟。
3. 根据残疾人康复方案,开展日常生活能力指导、社会适应能力指导、认知能力指导、交际能力指导、心理疏导、家庭指导等服务。
4.形成完整的评估、计划及康复服务实施及康复结果评估档案。
(二)智力类残疾儿童社区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为苏家屯辖区内 10 名智力类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一是对智力类残疾儿童进行不少于 6 次的入户康复服务;二是在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不少于 10 次的康复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进行身体状况评估、身体基础检查及康复评定,并制定康复方案。
2. 按照制定的康复方案,开展康复训练,包括认知、日常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 45 分钟。
3. 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对家长进行康复宣教及康复训练指导。
4. 形成完整的评估、计划及康复服务实施及康复结果评估档案。
项目三:精神类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一)精神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为苏家屯辖区内 100 名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一是对精神残疾人进行不少于 4 次的入户康复服务;二是在康复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 6 次的康复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进行全面的精神状况评估、身体基础检查及康复评定,其中康复评定项目涵盖精神症状评估、社会功能评估等,不得少于两项,并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
2. 按照康复方案,开展康复训练,包括沟通和社交能力、日常生活能力、情绪和行为调控等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 45 分钟。
3. 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对家属进行精神疾病知识宣教、康复训练指导以及日常护理指导,帮助家属更好地照顾精神残疾人。
4. 参照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康复医疗项目执行(含药物、住院治疗);康复训练包括沟通和社交能力、日常生活能力、情绪和行为调控、职业康复、工(农、娱)疗和社区适应能力等训练。
5. 形成完整的评估、计划及康复服务实施,详细记录每次服务的内容、效果等档案。
(二)孤独症儿童社区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为苏家屯辖区内 5 名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服务:一是对孤独症儿童进行不少于 4 次的入户康复服务;二是在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不少于 6 次的康复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进行身体状况评估、身体基础检查及全面的康复评定,包括孤独症症状、发展水平评估等,并制定针对性的康复方案。
2. 按照制定的康复方案,开展康复训练,包括语言训练、社交技能训练、感知觉训练、行为矫正训练等,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 45 分钟。
3. 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对家长进行孤独症知识普及、康复训练方法指导以及家庭环境调整等建议,提高家长的康复干预能力;。
4. 参照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康复医疗项目执行(含药物、住院治疗);康复训练包括沟通和社交能力、日常生活能力、情绪和行为调控、社区适应能力等训练
5. 形成完整的评估、计划及康复服务实施,记录孤独症儿童的康复进展、行为变化等情况档案。
★二、服务要求
1. 成立项目服务小组:供方需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要求肢体类服务人员至少 3 人,智力类服务人员至少 3 人,精神类服务人员至少 3 人。同时,需设置专门负责人及紧急联系人,并确保联系方式畅通。
2. 服务人员要求:供应商从业人员需具备康复服务经验及相应服务资质。
3. 服务优先:服务小组工作成员需保证需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4. 服务职责:在为残疾人服务期间,需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残疾人或监护人满意。
5. 保密原则:在康复服务期间,凡涉及残疾人的个人信息内容均不得泄露。
★三、监管措施
1. 首次入户服务需由各街道残疾人专干陪同,苏家屯区残疾人联合会及各街道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或通过随访了解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情况。
2. 康复服务机构每次进行康复服务时,需使用水印相机拍摄水印照片,或由残疾人本人(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建立个人电子档案,并将所有康复服务照片汇总刻录成光盘,报送至苏家屯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备查。
3. 康复服务机构需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填写《沈阳市残疾人社区精准康复服务档案》及《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实现一人一档,其中档案内服务人员需医生签章。根据履约期限时间节点,苏家屯区残疾人联合会将对康复服务档案进行监督检查。
4. 康复服务机构需及时将社区康复项目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报区残联,以便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确保数据录入及时、精准。
5. 开展回访工作,在所有康复服务项目结束后,以电话或入户方式对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进行回访,回访率不低于总服务人数的 5%,并建立回访台账留存,了解掌握残疾人对康复服务项目的满意度。
第二部分 商务部分
★1. 履约期限
2026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总服务人次的 50%的康复服务,2026 年 10 月 15 日前完成剩余康复服务。
★2. 履约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付款方式及条件
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总服务人次的50%的康复服务后,经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 50%;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剩余康复服务,经苏家屯区残联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付款时间以财政局支付时间为准。(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4. 结算要求
根据康复档案所记录的康复服务项目内容完成情况,按照服务人次数进行结算。
★5. 验收标准、程序及报告
1. 验收标准:按采购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执行。
2. 验收程序: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 号执行。
3.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4.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6. 违约责任
1. 供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 0.1%的违约金,逾期 120 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 供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向供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供方需无条件整改至符合约定。自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意见之日起 7 日内,供方仍未整改或整改后服务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 需方在供方提供服务验收通过 30 日内,向财政提交请款材料,付款时间以财政局支付时间为准。
4. 在康复服务期间内,出现供方拒绝提供服务(因非残疾人自身原因造成残疾人未接受到康复服务)的情况,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 在康复服务期间内,若出现康复服务机构向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发放慰问品导致服务造假的情况,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