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33号)文件要求,开展盘山县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是在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的变更调查,全面掌握2025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等以及满足相关各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二、技术要求及依据
1、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
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2000、1:5000、1:10000 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3度分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GB/T 13989-20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2)GB 35650-201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基本技术规定
(3)CH/T 9009.2-2010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 000、1:10 000、1:25 000、1:50 000、1:100 000 数字高程模型
(4)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5)TD/T 1083-2023 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规范
(6)《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实施方案》
三、主要工作任务
1、准备工作
(1)界线资料收集
收集国界线、大陆沿海(包括海岛沿海)零米等深线(简称“零米线”)、海岸线、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的调整资料。
(2)其他资料收集
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日常登记信息、自然资源日常管理信息以及林地草地管理范围等各种资料,省级实施方案或细则。
(3)仪器、设备、工具和表格准备
准备定位测量设备、计算机、平板电脑、通讯设备、软件系统、交通工具,以及相应记录表等。
(4)人员培训
对国土变更调查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统一国土变更调查的要求、方法和程序等。
2、图斑提取:
依据最新DOM,通过比对遥感影像与上年度国土调查成果、日常变更调查成果和单独图层范围,结合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和数据时相、地域特点、地形地貌、周边环境等综合要素, 采用人机交互影像判读的方式,内业判读发现并提取国土利用变化信息。
3、图斑调查举证:
逐图斑核查地类变化、边界调整及属性更新,重点关注新增耕地的种植类型与立地条件、建设用地合规性、耕地转非耕地的恢复属性等关键信息。
开展图斑举证,应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国土调查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实地拍照举证,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的举证平台。加密举证数据包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主要是地类调查、属性变化调查、单独图层变化调查、种植、恢复属性变化调查等。
4、数据库更新:
采用“增量更新”技术路线,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和界线,对图斑地类、城镇村属性、耕地种植属性、恢复属性、耕地细化属性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进行更新;对单独图层范围发生变化的进行更新。采用数据库变更软件,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将发生变化的信息逐块录入并变更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生成年度国土调查增量变化信息及相关变更统计报表。
5、成果质量检查:
采用部统一下发的2025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质量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基础数据库和更新数据包,主要包括:数据完整性、逻辑一致性、空间定位准确度、属性数据准确性、数据汇总等五个方面。采用的数据库更新软件,必须满足国家数据库更新技术相关要求,支持增量数据导出、耕地坡度自动赋值、统计报表自动计算等功能,且导出的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部下发的质检软件检查,确保数据成果无错误。
6、主要成果:
2025年度变更调查主要成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应包括矢量数据、文字表格报告等。其中国土调查矢量数据包括2025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
7、数据保密:加强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制度,落实保密协议规定要求。
四、验收标准:
1.《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4.《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实施方案》。
五、商务部分
★1、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签订合同时约定
★4、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执行
验收程序: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履约验收程序执行
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形成履约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