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300天内完成
二、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鞍山市)
三、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技术设计文件,经采购人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后,采购人支付给供应商合同总价款的10%。供应商完成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后,向省级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申请成果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给供应商合同总价款的80%。项目成果经采购人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支付结算)
四、服务详细技术标准要求
(一)工作内容
完成鞍山市指定范围的倾斜摄影影像获取、实景三维建模、1:5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以及基础地理信息实体数据转换,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量 | 备注 |
| 1 | 倾斜摄影影像获取 | 46平方公里 | 鞍山市千山区沈大线以东、唐家房镇以西、南三环路以南、甘泉镇以北部分; |
| 2 | 实景三维建模 | 46平方公里 |
| 3 | 1:5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 | 46平方公里 |
| 4 | 基础地理信息实体数据转换 | 46平方公里 |
(二)成果规格
1、数据基准
(1)平面基准: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2)投影:高斯克吕格3°投影,中央子午线123°;
(3)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倾斜摄影影像成果格式:JPG格式。
3、实景三维建模成果格式:OSGB格式。
4、地形图成果格式:DWG格式。
5、基础地理信息实体数据转换成果格式:GDB格式。
(三)像控点测量技术要求
1、野外像控点的平面点位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应≤0.05米;
2、野外像控点采用网格均匀分布,数量及密度应保证三维建模需要的点位数量和密度要求;
3、应布设在平坦的地面、路面,避免选择坡面,同时应是高程起伏较小,满足点位在影像上易于判读刺点和立体量测;
4、像片控制点应选在像片旁向重叠中线附近,尽量远离像片边缘;
5、点间距:城镇居住区一般为300m;山区一般为500米,但最大不可超过700m;
(四)倾斜摄影影像获取技术要求
1、本项目倾斜摄影影像获取工作须采用多旋翼测绘无人机开展航飞作业,不接受固定翼无人机、载人航空摄影等其他作业方式;无人机须搭载五镜头倾斜摄影传感器,满足46平方公里测区倾斜影像采集任务。
2、航飞作业前须依法完成空域申请与报批手续,取得合法飞行批复文件,统筹规划航飞航线,保证航向、旁向重叠度满足实景三维建模生产规范,确保影像清晰度、色彩均衡,无明显模糊、过曝、阴影等缺陷。
3、作业无人机设备状态完好,配套完成设备保险投保,航飞全过程做好飞行安全管控,承担飞行作业过程中全部安全责任,包含设备损毁、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等全部风险。
4、航飞作业须避开大风、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保证原始航飞影像数据质量,原始影像成果全部完整交付采购人。
(五)三维建模技术要求
1、空中三角测量精度要求
(1)按GB/T 23236-2024《数字航空摄影测量空中三角测量规范》有关要求,对需成图区域进行空中三角加密测量。
(2)区域网平差计算结束后,基本定向点(测图定向点)残差值为连接点中误差的0.75倍,区域网间公共点较差限值为连接点中误差的2.0倍。
2、实景三维数据产品精度要求
需采用无人机搭载高效数字倾斜航摄仪进行航空摄影,获取测区46平方千米优于0.03米分辨率实景三维模型。
(1)精度要求
平面精度:模型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中误差不大于0.3米。
高程精度:模型基准面高程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0.2米。
建筑物三维体块模型应完整,位置准确、具有现势性,应于获取的航空影像表现一致。
建筑物三维模型应精准反映房屋屋顶及外轮廓的基本特征。在100m视点高度下浏览模型,模型没有明显的拉伸变形或纹理漏洞,不存在贴图模糊与拉伸变形、侧视为合格。当所在区域建筑物较为密集,或建筑物较高,存在相互遮挡时,则无法获取遮挡部分建筑物的侧视纹理,相应的模型无法表现其全部的细节,允许出现些许的拉伸变形。
对于主体包含多种几何形状的复杂建筑物,要求表现建筑物的主体几何特征。
建筑模型的基底应与所处地形位置处于同一水平面上,与地形起伏相吻合。
(2)模型纹理要求
数据整体效果:实景三维模型纹理影像应与实地情况相符,应真实反映实际材质的图案、质感、颜色及透明度;模型要求色彩靓丽、颜色均匀、层次分明、地物清晰可辨能够明确判断各类建筑物和相关附属设施的类别和属性,不得有模糊的观感,无污点及信息丢失情况,不同区块间应该无缝拼接、过度自然、不存在空洞、扭曲、拉花情况。
地形要素:建设范围内的地形地貌要素应准确表达,模型数据对于高于地面和附着地形的大型露台、体育场、公园、广场以及附属设施等应真实反映;地形要素表现清晰,模型数据能准确反映出建模物体的形状、质感及色彩。
建筑要素:无遮蔽的建筑物楼体外形清晰、表面光滑;
植被要素:能够精确表示各类树木的高度及轮廓;
水系要素:水面平整,无破面,模型接边处无明显接痕;
交通设施要素:道路及附属设施中的城市快速道路、主干道路应能够表现地面走向、路面纹理、道路高架、桥梁,路面平整无明显凸起变形,同一横截面上的高程不得相差超过0.2米。
(六)地形图更新技术要求
1、更新内容
对测区46平方公里范围内开展1:500大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工作,对测区范围内的原始地形图进行修补测更新其现势性。
主要更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3)交通及附属设施
(4)管线及附属设施
(5)水系及其附属设施
(6)地貌
(7)植被与土质
(8)注记
2、地形图图式统一
统一执行 GB/T 20257.1-2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一部分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
3、技术规范统一
统一执行 CJJ/T 8-2011《城市测量规范》及其他相关现行规范标准。
4、精度指标
(1)平面精度: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0.10m,施测困难的应≤±0.15m。
(2)高程精度:坚实稳固地面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0.05m,其它地面应≤±0.10m。
(七)基础地理信息实体数据转换技术要求
完成不低于0.3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生产。
1、数据格式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宜采用几何、属性、关系等一体化存储的数据格式。以二维图元表达的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格式:采用 GDB数据格式。
元数据数据格式:可采用 GDB数据格式。
2、地理实体精度要求
(1)几何精度要求
基于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转换生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粒度与转换源数据(1:500比例尺地形图)保持一致。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平面位置和高程中误差如下表所示,特别困难地区,可按地形类别放宽0.5倍。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精度要求
|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平面位置中误差(单位:米) |
| 平地 | 丘陵地 | 山地 | 高山地 | 备注 |
| 0.3 | 0.3 | 0.4 | 0.4 | 由1∶5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转换生产 |
|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高程中误差(单位:米) |
| 平地 | 丘陵地 | 山地 | 高山地 | 备注 |
| 0.25 | 0.4 | 0.5 | 0.7 | 由1∶5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转换生产 |
(2)属性精度要求
分类代码应符合《辽宁省基础地理实体分类与代码》的规定;
空间身份编码应符合《基础地理实体空间身份编码规则》的规定;
基础地理实体属性表结构、属性项内容名称及值域等应符合《辽宁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定(试行)》基础地理实体基本属性的规定,属性项对应的属性值应准确填写。
3、转换要求
(1)不同坐标系的源数据转换至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图幅边界处应保证地物要素数据的完整性。
(3)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基本属性在继承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属性的基础上,应增加空间身份编码、实体分类码、分类名称等属性。基础地理实体空间身份编码应符合《新型基础测绘与实景三维中国建设技术文件-3 基础地理实体空间身份编码规则》的规定。具体分类与代码应符合省级基础地理实体分类与代码要求。
(4)构建院落、水系、道路等地理实体之间的关系,包括连接关系、组成关系和隶属关系。实体语义关系构建详细要求见照《辽宁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定》附录 D 基础地理实体语义关系建立。
(5)丰富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扩展属性数据。
(6)在语义化处理过程中,以基础地理实体的空间身份编码为索引对同一基础地理实体不同表现形式的数据进行关联;
(7)按照省级要求制作元数据,对实体数据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及要求应符合其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辽宁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元数据》相关要求。
(8)按照辽宁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定制作“实体数据集”,具体要求见辽宁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定附录E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集组织。
(9)按照辽宁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定制作“制图数据集”,数据分层与命名详见辽宁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定附录E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集组织中的“表E.3 制图要素数据集组织”。
4、数据质量要求
(1)地理实体必须严格依照原始数据和应用需求获取,按省级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准确的表达实体的特征信息。
(2)地理实体生产应保证分类正确、几何类型和拓扑关系正确,属性、时间和关系信息准确、完整。
(3)地理实体在采集、编辑过程中,不得错漏、移位、变形,同一中类地理实体之间不应存在不合理重叠、压盖,不同种类地理实体空间范围有重叠时,不得平移避让、综合取舍。
(4)地理实体语义必须按照地理实体数据模型设计要求填写准确、完整,属性项值符合省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定。
(5)基础地理实体属性表中必填项的属性字段和各类实体专有属性表中必填项的属性字段必须补充完整,并建立地理实体间的关联等关系。
(6)水系实体、交通实体生产时应保证其连通性。
(7)居民地及设施实体中院落实体生产时,需参考不动产登记数据中宗地数据以及地形图数据中围墙等表示院落范围的数据,若两者之间误差在精度范围内(小于25cm),以宗地数据为准进行院落实体的生产;若两者之间较差大于精度要求,按现状范围(围墙、建筑物边界等)构建院落实体,院落实体的用途分类等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中宗地分类确定。
(8)居民地及设施实体中院落实体生产时,需参考三调和地理国情数据将院落实体的基本属性信息补齐。
(9)地理实体的关系信息包括:描述地理实体之间的连接关系、组成关系及关联关系。
五、质量管理内容及方式
成果质量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的具体要求、内容和方法,参照新型基础测绘与实景三维中国建设技术文件《基础地理实体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 GB/T 24356-202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一)过程质量控制
数据生产的承担单位须建立覆盖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控制关键环节和具体措施,保障过程质量控制贯彻于生产实施的全过程,贯彻到与生产、质量有关的各个部门。
(二)质量检查与验收
数据生产的承担单位负责建设成果数据质量的两级检查,数据成果应依次通过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和质量管理部门的最终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如实记录数据精度统计和质量等级统计等情况。
成果质量验收按照“谁组织、谁验收”原则,由生产单位上报省级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具体实施,质量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技术设计要求进行,确保结论能够客观准确反映检验成果总体的质量状况,验收完成后,应编写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