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2025年12月17日 15:31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 ||
| 行政区域 | 广东省 | 公告时间 | 2025年12月17日 15:31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25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24日 每日上午:8:00 至 14:00 下午:12:00 至 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网上获取采购文件须知:供应商可登录我中心网站供应商报名系统(http://gpcgd.gd.gov.cn/page_enter.html),办理步骤请点击系统内“供应商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供应商于采购项目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在该系统内选择需要获取采购文件的项目公告,填写好报名表后即视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 | ||
| 开标时间 | 2026年01月07日 09:30 | ||
| 开标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乘梯指引:14号、15号、16号、17号电梯,一楼扶梯。) | ||
| 预算金额 | ¥47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王工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0-83187191/sczx3@gd.gov.cn |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过境路桥东南侧10栋1-5号西北方向49米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663-5599829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20-83187191/sczx3@gd.gov.cn | ||
| 附件: | |||
| 附件1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zip | ||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网上获取采购文件须知:供应商可登录我中心网站供应商报名系统(http://gpcgd.gd.gov.cn/page_enter.html),办理步骤请点击系统内“供应商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供应商于采购项目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在该系统内选择需要获取采购文件的项目公告,填写好报名表后即视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1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PCGD25C500FG214F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47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2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235万元,采购预算以当年财政部门批复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①或②证明材料: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告;②同时提供a.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b.《基本存款账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 前期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本次采购活动。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5. 已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6.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且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1)投标人属于中型企业的,必须将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分包给小微企业。 投标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双方盖章;见投标格式)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声明投标供应商及接受分包供应商的中小企业情况,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见投标格式)。(2)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则不需分包,投标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如采取分包,则只能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双方盖章;见投标格式)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声明投标供应商及接受分包供应商的中小企业情况,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见投标格式)。注1:本项目采购标的、分包标的对应行业标准均为批发业,中小企业须符合批发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注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7.供应商(如采取分包的,含接受分包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2)具有有效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须与食品相关),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12月17日 至 2025年12月24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网上获取采购文件须知:供应商可登录我中心网站供应商报名系统(http://gpcgd.gd.gov.cn/page_enter.html),办理步骤请点击系统内“供应商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供应商于采购项目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在该系统内选择需要获取采购文件的项目公告,填写好报名表后即视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1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6年01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乘梯指引:14号、15号、16号、17号电梯,一楼扶梯。)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为服务项目。
本采购包合同分包情况:允许分包,分包履行的内容:预留不低于合同金额40%给小微企业。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过境路桥东南侧10栋1-5号西北方向49米
联系方式:0663-55998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联系方式:020-83187191/sczx3@gd.gov.cn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电 话: 020-83187191/sczx3@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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