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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支队执勤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其他

2026年08月21日 16:57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支队执勤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采购单位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支队
行政区域巴南区公告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6:57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17316786006
采购单位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老师17316786006
代理机构名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
附件:
附件1需求公示修改建议书+(2).doc
附件2执勤车辆维修(需求公示).doc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支队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支队执勤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支队执勤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1731678600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老师1731678600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地址:

 

一、采购项目内容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支队

执勤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需求

 

为切实保障支队执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规范车辆维修保养管理、严控运维成本、提升应急抢修响应能力,满足日常执勤、灭火救援、应急处突工作需要,根据支队实际,拟组织实施执勤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工作,现将该项目采购需求情况和采购文件汇报如下:

一、项目采购需求情况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支队执勤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1.采购人: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支队

2.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3.服务内容:支队所属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保障消防车等164台执勤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故障抢修、配件更换等。

底盘品牌:重汽、红岩、东风、五十铃、宇通、曼、沃尔沃、奔驰、豪士科、斯堪尼亚;

上装品牌:川消、博利、迪马、双亚龙、徐工、豪士科、明光浩渺、齐格勒、卢森宝亚、三一、博浪涛、捷通、马基路斯。

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1年(或维修结算金额达到合同金额),如双方无异议,合同可续签1年。

5.服务范围:支队机关、重型机械工程救援大队、红光大道站、黄山大道站、晒光坪站、搜救犬站。

(二)项目预算

本项目年度财政采购预算150万元,资金来源为地方财政,预算已落实,资金保障到位。

(三)项目采购标的汇总

本次采购为执勤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整体为一个采购标的,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车辆日常定期维护、例行检测、润滑、紧固、调校等常规保养。

2.车辆底盘、发动机、电气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液压系统等故障维修与总成修理。

3.消防专用上装设备、车载装备配套检修、零部件更换。

4.24小时应急抢修、事故拖车、现场救援维修服务。

5.维修档案建立、车辆维保台账登记、季度车况巡检、技术咨询等配套服务。

(四)项目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1.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2.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五)项目技术、商务需求

1.技术需求

(1)服务要求:

1.1在提供维修服务期间,供应商应做好全链条安全管理,对服务期间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如对采购人造成了人员、财产损伤,采购人有权进行索赔和追责。

1.2采购人在大型拉动演习、跨区域抢险救援和灭火救灾时,如有需要,供应商免费安排维修人员随车出动,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1.3在服务期内,供应商每季度为采购人的车辆进行一次巡检,为驾驶员进行一次车辆的操作及日常维护培训,培训内容以与采购人核定为准。

1.4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车辆优先维修。

(2)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和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3)质量质保:

3.1供应商保证所有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必须提供正规的出厂合格证、产地商标、装箱清单、技术说明书、保修卡等,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换新。

3.2供应商对采购人车辆提供的所有维修、保养服务,应符合核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956 系列,2025 版 / 现行)及规范,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国家或国际新标准替代时,供应商应改进服务并达到最新版本的国家和国际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3.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供应商应负责免费提供后续服务。

2.商务需求

(1)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场地或服务商固定维修厂区,突发故障需提供上门抢修、道路救援服务。

(2)验收方式:采购人自行验收,验收时供应商需提供维修照片(含所换材料图片、隐蔽维修图片等)。

(3)付款方式:

3.1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向采购人统一缴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提交的,保函期限不少于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

3.2每季度最后1个月28日前,供应商报送已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的本季度车辆维修相关结算资料,经采购人审计部门审定后,最终结算金额以审定金额为准。供应商以审定结算金额开具发票后结款。

二、项目采购计划合同订立安排

(一)项目采购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采用折扣报价模式,折后结算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工时费、税费、合理利润、人工费、劳务费、配件备品费用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

(二)项目采购的时间安排

1.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计划2026年   月   日前。

2.公告期满后:组织现场开标、评审、结果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服务合同。

4.合同签订次日起:正式启动定点维修服务。

(三)项目采购组织形式

本项目采取委托代理采购,代理机构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四)项目委托代理安排

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文件编制、发布、开评标组织、中标通知发放、合同备案等全流程工作,服务费按预算金额及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

(五)项目采购包划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接受合同分包,确定1名中标人承担车辆维修保养服务。

(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备案表或备案回执),备案经营范围包含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应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七)项目采购方式

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八)项目评审规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

评分权重:

投标报价(30%):以有效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折扣为评标基准折扣,按照公式计算投标价格得分。

技术部分(56%):含维修保养服务方案、应急维修服务方案、遂行保障方案、巡检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团队人员配备、设施和设备条件等7项指标。

商务部分(14%):含业绩、满意度2项指标。

中标候选人: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前3名,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三、项目采购计划合同管理安排

(一)合同类型

本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服务合同,以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格式为基础签订。

(二)定价方式

维修材料费按照中标单价金额*具体数量;工时费金额按照中标单价金额*工时定额个数执行。(工时定额个数以{重庆市交通局渝交便函{2024}125号文件执行})

清单以内的定点维修结算费=材料结算价(材料结算价=材料限价×中标折扣×相应材料数量,含材料管理费、税金、利润等)“+工时费(工时费限价×中标折扣×相应工时数)。

清单外的维修保养配件材料,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由成交人提供配件材料购置清单及发票,采购人确认或询价后,经审计后,按成交折扣率结算。

(三)合同主要条款

1.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场地或服务商固定维修厂区,突发故障需提供上门抢修、道路救援服务。

2.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和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1年(或维修结算金额达到合同金额),如双方无异议,合同可续签1年。

4.付款方式:

(1)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向采购人统一缴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提交的,保函期限不少于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

(2)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28日前,供应商报送已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的本季度车辆维修相关结算资料,经采购人审计部门审定后,最终结算金额以审定金额为准。供应商以审定结算金额开具发票后结款。

5.验收方式:采购人自行验收,验收时供应商需提供维修照片(含所换材料图片、隐蔽维修图片等)。

6.质量保证:

(1)供应商保证所有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必须提供正规的出厂合格证、产地商标、装箱清单、技术说明书、保修卡等,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换新。

(2)供应商对采购人车辆提供的所有维修、保养服务,应符合核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956 系列,2025 版 / 现行)及规范,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国家或国际新标准替代时,供应商应改进服务并达到最新版本的国家和国际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供应商应负责免费提供后续服务。

7.违约责任

(1)采购人和供应商在送修单上约定维修周期,供应商应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用5%作为违约金,直至扣完为止。该费用采购人可以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维修费中扣减。

(2)如采购人送修车辆在供应商维修出现丢失或损毁,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供应商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采购人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车辆维修费用10%的违约金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现两次以上违约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4.1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擅自进行分包或转包的。

4.2供应商用于维修的产品不具备合法使用权,并存在权利上的瑕疵的。

4.3供应商维修后交付的车辆未完成有效的维修义务且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且供应商拒绝承担责任的。

4.4供应商其他违约行为的。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采购需求公示,非招标公告,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有修改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修改意见发至349610301@qq.com。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0.00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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