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06日 08:5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福建省财政厅近日公布修改后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其中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部分内容做了补充规定,并调高了部分品目的金额起点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据了解,《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定义、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化整为零的情形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据此,福建省财政厅对目录中的相关内容做了补充规定。其中,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方面,新目录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在采购方式选择方面,新目录特别强调,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预算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福建省财政厅还根据财政部提出的“遵循政府采购法抓大放小的制度设计原则,研究确定合理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强化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制度保障”的精神,并参照中央及部分东部省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将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50万提高到100万,其中电梯和自动扶梯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定为120万。
随着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提升,福建省财政厅还相应提升了部分项目的金额起点,以此降低项目的流标率,提高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其中,新目录中货物类原有品目的金额起点相应提高10万元(其中电梯和自动扶梯提高30万元),建设工程的金额起点定为50万。在服务品目方面,将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的金额起点和信息技术服务的金额起点提高10万,展览服务的金额起点保持不变,将商务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的金额起点提高到30万,其他新增服务项目的金额起点统一定为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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