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采购中心改革保证金收退工作机制

2015年07月01日 11:1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 【打印

  一直以来,保证金不能及时清退都是困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一个工作难题,主要原因是:保证金的财务管理系统与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系统脱节,衔接不好造成保证金的属性不明确,只能依靠人力逐笔核实清退;按照原来的管理办法,需要供应商提交收据才能办理清退,即使财务人员多次催告,仍有供应商不及时办理;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过程中,出现信息传递不及时、账务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合同履约完成与财务清退衔接不畅;有的供应商经办人员流动性大,单位信息、联系人信息、账户信息、变更信息等不明确,造成联系困难,无法及时办理清退。

  针对这些原因,采购中心一方面克服工作量大、人员少、随退随发生等困难,通过网上公告、打电话、发查询函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保证金清退工作,每年都在招标淡季安排集中清退;另一方面,积极研究治本措施,修订保证金管理办法,改革收退工作机制,力求做到标本兼治。

  一是加强调研和流程设计。依托黑龙江省财政厅新开发运行的政府采购网络平台,积极参与研究将保证金收退工作嵌入政府采购网络平台的各项准备,参与系统开发和设计,解决保证金收退工作游离于政府采购系统平台之外的问题。

  二是简化保证金收退流程。经请示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局、票据管理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有关业务职能处室,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用电子凭证记账,取消供应商提供“往来收据”的规定,改变现有保证金清退程序,由被动清退变为主动清退,由此可实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落标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按原汇款账户清退;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待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清退。此项措施已于2015年在政府采购网系统平台升级中实现。

  三是采购中心不再承担收取履约保证金职责。经研究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采购中心不再收取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如需要收取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办理,解决了履约保证金管理上信息不对称、履约完成与退保证金衔接不顺的问题。采购中心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也不再转为履约保证金,解决了转履约保证金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传递不及时、账务处理不及时等问题。

  四是修改完善《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依据新的政府采购网系统平台和收退流程,修订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投标供应商的交纳责任、财务人员的审核录入责任以及清退、扣缴等规定,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解决了保证金长期积压、清退难的问题。

  现在,采购中心已能做到新发生的投标保证金业务在采购项目完成后按时限要求及时清退,不发生新的积压。

  (作者: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李迎玖)

©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ICP10046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