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将启动代理机构“年检”

2014年01月03日 10:1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出台《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明确,从2014年起,该省将对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一律确定为“不合格”,并将取消其代理资格。

  根据《办法》,这六种情形为: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人数,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或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违反评审专家管理规定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或故意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政部门支持投诉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投诉事项两次以上的;代理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因违规执业被财政部门通报两次以上或行政处罚的;代理机构未参加考核的。

  《办法》规定,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办法》明确,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优先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选择,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在考核方式和内容上,《办法》要求,坚持“考核与检查”相结合。通过考核,对代理机构队伍建设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通过检查,依法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考核内容包括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持证上岗、采购业绩、采购效率、质疑投诉、信息报送、社会评价、廉洁自律等内容。省财政厅将成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考核工作组成员除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外,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评审专家或供应商代表参加。考核工作组成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首次考核会在2014年初启动。”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蔺华藏向《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透露,包括考核时间、考核步骤、考核项目及分值、需准备的资料等事项在内的具体方案将由省财政厅制定,并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各代理机构,同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予以公布。

  据了解,青海省财政厅于2012年5月首次开展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并接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目前全省共有获认定及备案代理机构20家,业务规模占省本级采购额的40%,从根本上缓解了集采机构业务压力,有效提高了采购效率。《办法》旨在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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