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监督员也要受监督了

2015年06月02日 08:5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出台《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监督员权利、义务等要求,还对监督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以及处理等做出规定。

  《办法》明确,监督员有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等权利。同时,监督员相应的义务,如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对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过程进行监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各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反映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反馈监督情况,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的意见和建议;对采购活动过程、结果,以及国家秘密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案件等。

  对于监督员的选派程序,《办法》提出,涉及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废标两次及以上或有供应商质疑投诉后重新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选派政府采购监督员申请以及省财政厅认为需要选派政府采购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财政厅原则上为每个项目随机选派1名政府采购监督员,并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项目开标时间、地点等情况通知政府采购监督员。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监督员的姓名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公布政府采购监督员的名单及变动情况。

  针对监督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办法》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监督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政府采购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不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政策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监督工作要求,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经核查相关情况属实的,将对政府采购监督员进行约谈;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监督员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取消其政府采购监督员资格:监督员年龄超过65周岁的,被抽取委派后,擅自不到项目开标现场进行监督的;不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和相应义务,甚至存在干扰正常的开、评标秩序等违规违纪情形的;不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联系方式、住所变更信息的,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等。政府采购监督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不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的;被抽取委派后,未按规定时间到项目开标现场进行监督,或无故迟到、早退的;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反馈监督情况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此外,《办法》还提出,省财政厅积极支持政府采购监督员开展工作,定期向政府采购监督员通报本省政府采购工作进展和监管情况,并听取政府采购监督员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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