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年起公开政采项目预决算

2014年12月09日 09:1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明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询的原则,在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项目预决算信息。

  在公开范围上,自治区本级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属于分散采购范围(含由集中采购变更分散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范围。其中包括使用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从明年1月1日起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须指出的是,采购项目预决算公开,不适用于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等特殊性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此外,事前无法确定预算金额的采购项目,其采购预算信息可不予公开,但必须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布决算信息。

  在公开内容方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出四项要求。一是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公开的预算金额必须是经同一级人大批准或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处室认可的金额,并以中标(成交)金额作为公开的决算金额。二是工程类采购项目公开的预决算金额主要为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装饰、环保、绿化、市政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项目,应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金额作为公开的预决算金额。三是因预算编制不准确,导致预中标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或在合同履约中采购人需增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须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采购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以财政部门认可的合同金额为预决算公开内容,并在资金支付前发布变更或澄清公告。四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公告中要注明采购项目的预决算金额,需分项或分包的,要公布各分项或分包的预决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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