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4年12月30日 09:2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对恶意串标的供应商是罚1年还是3年?实践中类似的疑问时有发生。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对18号令中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的17项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实施基准》涉及的违法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每一项违法行为都按照违法程度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情形设三个裁量阶次,并明确对应了违法情节和处罚(处理)基准。

  对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基准》规定,违法程度轻微,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处以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程度一般,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的,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程度严重,严重影响评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执行,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供应商,《实施基准》明确了9项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标、无故弃标等情形;对评审专家,《实施基准》则明确了7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包括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不合理评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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