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2014年09月16日 10:56 来源:潍坊日报 | 【打印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明确政策措施,加快构建潍坊市多层次、全方位、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业发展体系。

  明确服务用地政策

  潍坊市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有偿用地的规定,以土地有偿出让方式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优化养老服务环境

  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完善服务运行机制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将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护理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建立社会化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对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同时应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放宽养老服务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及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市内设立外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通过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将管理类社会服务组织纳入政策扶持范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参与培训、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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