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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处理一起投诉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18年01月10日 09:1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和地址
投诉人:上海康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新天地大厦1209
被投诉人1: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2
被投诉人2:天津市排水管理处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
二、基本情况
1.投诉涉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日期:
1天津市排水管理处泵站辅助设备项目(项目编号:FZK2017-3-067
2)采购日期:
采购信息公告日期:2017824
评审日期:20171011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20171016
2.主要投诉事项:
1)投标人天津百发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百发电机)开标时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天津百发电机不应该进入评标阶段,采购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核验职责,有串通投标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评委,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3)中标供应商天津市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泵业公司”),其所投产品发电机HCI544F-S常用功率不符合招标要求。
4)中标供应商泰丰泵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有虚假的可能。
三、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天津百发电机由于地址信息变更,于20171010日向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营业执照变更申请,并按规定上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相关资料,1016日该公司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由于上述原因,在资质证件原件核验阶段,未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但提供了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予以证明。该单位由于地址信息变化而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其投标主体资格不受影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有关条件,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资格要求,投标有效。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询我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抽取系统”记录显示,被投诉人1 2017101013:51分开始通过该系统随机抽取了5名工程机械类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抽取数量、专业设定及抽取时间均符合《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随机抽取的人员信息与项目开标当天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一致。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泰丰泵业公司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做出了明确响应,并提供了相关产品的厂家宣传册。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泰丰泵业公司投标文件依法予以评审。本机关未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泰丰泵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采购合同(复印件)为虚假材料。投诉事项4成立。
同时,经全面审查该项目采购活动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第五条5.2.13中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没有参加开标的,应作废标处理”。此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的有关规定。同时,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设置了大量的区间分值,如: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评价良3-4分,中1-2分。但招标文件并未针对同一区间的不同分值设置相对应的评审标准。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评分因素和评标标准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有关要求。
综上,本机关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部分事项成立,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执法机关名称和公告日期
1.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财政局
2.公告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