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库〔200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财政部《政府采
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
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财政部《政
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
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
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自治区本级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简称“区直
单位”,下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区直单位,是指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是指区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
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有
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自有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其它资金安排的采
购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是指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终用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关和
非集中采购机关。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统称采购机关。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研究确定政
府采购的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组织政府
采购业务培训;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
代理资格;确定并调整集中采购品目;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受理政府采购
活动中的投诉事项;确定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范围,审核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采购项目
的采购合同;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七条 广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是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关,负责执行自治区本
级年度集中采购计划。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即纳入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活动;组
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活动;受采购单位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负责编制自治区本
级集中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办理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项。
    第八条 区直单位是政府采购非集中采购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
划的编制;负责填报集中采购项目清单及申报集中采购事项;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品目以外的分
散采购活动;负责编报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区直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务,并将政府采购联络人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集中采购机关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集中采购品目并按照政府采购制
度规定组织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由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采购除集中采购品目以外
的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包括一级预算单位组织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统一采
购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由非集中采购机关组织采购已列入集中采购品目目录的项目,经自治区财政
厅批准,可由非集中采购机关组织采购。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品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品目的频度和规模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事务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
办。
    第十二条 非集中采购机关之间在实施分散采购时可以组织联合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按照规定的集中采购品目和分散采购品目确定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集中
或分散采购);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等。
    第十四条 区直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按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政府采购
预算表,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在部门
预算批复后下达给区直一级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资金支付
办法等。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编制、审批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三)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区直一级预算单位接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
计划后,在30日内组织所属各单位填制已列入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品目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格式见附件1),审核汇总后,提交给自治区财政厅。
    一级预算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原则上不能指定唯一品牌,特殊情况须经自治
区财政厅批准。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采购机关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采购同一品目。
    (四)汇集采购资金。按本办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集中采购机关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制定采购实施方案
过程中,对《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中超预算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关可以根据市场调查了解
的该项目平均市场价格,商采购单位减少采购数量或降低配置等,使该项目不超预算;对《政
府采购项目清单》中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填写不规范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关商采购单位更
正。集中采购机关确定采购方案后,一般不允许采购单位作任何更改,特别是不能更改商品的
品牌及规格型号。
    采购单位要派专人自始至终参加整个采购活动,负责采购文件的确认,有权参与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集中采购机关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进行认真复核,并按是否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否价格最低、是否采
购单位的选择倾向等三个方面出具复核意见提出中标人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七)签订合同及验收工作。确定中标人后,由集中采购机关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
采购合同并完成验收工作。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申请。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
支付申请,具体操作按本办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的操作程序由采购单位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本办
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可以比照集中采购程序,本着有利于操作,有利于形成规模采购的原则,
将分散于二级或基层单位的分散采购项目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采购。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二级或基层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应当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
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工程类:工程预算规模达30万元;
    (二)货物类:年内批量或单项采购达10万元;
    (三)服务类:采购项目达5万元。
    以上限额标准,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本位币,数额含本位数。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
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机关
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间长、费用高,不能达到节省资金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
招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
备案文件。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机关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供应商的专业资格
条件,通过资格预审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邀请范围。
    第二十二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机
关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或者服务性质特殊,采购机关难以拟订详
细规格或确定服务特点;
    (三)出于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的目的;
    (四)具有潜在风险并且不能事先计算出总价。
    第二十三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采购机关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作为竞争性谈判的
谈判人。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人应当事先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
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人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个以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名单。
    (四)谈判。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
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谈判文件的修改。在谈判过程中,谈判人对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均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定标。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
报价,谈判人依据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供
应商。
    第二十四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机
关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
    (二)价格变化的幅度小。
    第二十五 条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采购机关或中介机构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询价小组,作为询价采
购的询价人。询价人应当就价格构成和定标标准等事项作出统一规定。
    (二)确定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向不少于三家的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
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人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定标。询价人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机
关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且无其他采购项目替代;
    (二)发生了采购机关不可预见并且不可控制的紧急情况,不宜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三)采购项目有一致性和兼容性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资金总额不超
过原合同的百分之三十;
    (四)从残疾人、慈善机构开办的企业采购;
    (五)为实现政府有关政策目标必须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必须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的说明及文件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供应商名单,并掌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形成文件资料。
    (二)准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说明材料,包括说明书和相关文件。
    (三)将供应商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材料、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说明材料报送自治
区财政厅审核。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以书面合同方式规定。政府采购合
同的内容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平等协商约定,但自治区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法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必需具备的条款,必须在合同中反映。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进行,该办法没有
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采购单位委
托上级预算单位或招标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采
购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
    第三十条政 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合同草案7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采购机关在合同签
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
采购合同。但补充的合同涉及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章 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
送采购机关。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可以邀请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并签署验收人姓名,以证明
验收合格与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就验收合格与否产生分歧,由采购机关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
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机关根据该验收报告裁定验收结果。所发生的费用,
由责任方支付。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八章政府采购资
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拨款申请及有关文件,申请支付。
 
                             第八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
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具体形式有财政
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是指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必须先
将单位自有资金和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汇集到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
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
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有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选定的代理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
行为。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单位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
    第三十六条 分散(授权)拨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之前,按照现行预
算拨款管理体制,由采购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项目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分散采购项目实行财政
直接拨付方式或实行分散(授权)拨付方式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自治区财政厅随年度政府采
购计划一并下达给一级预算单位。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区直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
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自治区财政厅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
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再拨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在填制《分月用款计划表》(指桂财库
[2001]4号规定填报的各类分月用款计划)时,按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确定的
预算额度在“直接拨付”栏下反映。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资金汇集。实行全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
提前5个工作日,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
留用的资金)及采购单位自有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其中已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
资金,由采购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财政提出用款计划,送一级预算单位确认,报自治
区财政厅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差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
展采购活动。
    (二)支付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前,提前
10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政府采购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其中,实行差额支
付方式,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有资金和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后,方可提
出支付预算资金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采购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格式见附
件2)和有关文件,经审核无误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采购预算(计划)、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
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发货票、供应商银行帐户及自
治区财政厅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支付。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采购单位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和有关政府采购
文件无误后,通知代理银行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并由代理银行开具政府采购
资金入帐通知单(格式见附件3),分别送一级预算单位备查和采购单位记帐。
    差额支付方式应当遵循先自有资金和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后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
预算资金的顺序执行。因采购单位未能履行支付申请程序或支付应负担的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
律责任,全部由采购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属于财政直接拨付范围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通过一级预
算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也可以经自
治区财政厅批准,留归部门安排其它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十二条 实行分散(授权)拨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拨款事宜,由一级预算单位根据部门
预算安排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
单,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帐工作。
 
                                 第九章 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单是政府采购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
的凭证,采购单位据此做帐务处理凭证;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送采购单位作为帐务处理凭证。
    第四十五条 账务处理办法:
    一、采购单位将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
下账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二)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采购单位有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其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的处理,参照以
上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下同)。
    二、采购单位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和代理银行开具的入帐通知单时的账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收到入帐通知单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时,记:
    借:经费支出—XXX类--XXX款—XXX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拨入经费--XXX类--XXX款—XXX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采购单位发生退货,收到退回的采购款时做与第2点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事业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2.收到入帐通知单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时,记:
    借:事业支出—XXX类--XXX款—XXX项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XX类--XX款—XX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采购单位发生退货,收到退回的采购款时做与第2点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四十六条 年终,采购单位应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
算。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一级预算单位要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除
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自治区财政厅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
其它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
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及时
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范围、方式、文件内容、说明及合同变更或补充等有
疑问的,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质询或投诉。自治区财政厅对此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五十一条 采购机关应当对每项采购活动作出记录并保存两年。采购记录应当接受自治区
财政厅的检查。采购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和资金构成以及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选择采购方式的原因;
    (四)邀请或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和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之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