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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领导您好,咨询工作中两个问题,问题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某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材料是法人给自己购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规定?问题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近6个月中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予以解答,万分感谢!
[答] 1、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义务。企业应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 2、供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最近半年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2-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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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库司领导: 本人投标一个在岳阳市的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有3家涉嫌围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有一个已经完成并公示中标结果的项目正好是这3家公司123名。其中第二名和第三名是同一个股东的公司。这个在湖南省的项目存在围标的证据可以用在岳阳市这个项目上吗?
[答] 留言所述具体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涉嫌围标的问题,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政部门报告。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2-0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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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一个招标项目招标了两次,第一次因投标文件问题废标,第二次招标因为沿用的第一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中供货期,初验期、终验期等时间数字 沿用了第一次的招标条款 ,出现数字错误。请问,第二次评标时,评标专家可否现场进行纠正此招标文件错误后继续评标?或是会后再进行修正?
[答] 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出现供货期等时间错误的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停止评标,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做书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2-0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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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领导:某审计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进行招标,评分标准“2017年以来,每承担1个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4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3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1分,本项最多得12分。(注: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是否合法合规?
[答] 留言所述以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2-0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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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可以委托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吗?
[答] 竞争性磋商项目,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磋商文件中进行明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2-0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