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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采购文件里设置一个设备的参数,该参数是完全照抄某一个品牌型号的参数,但是只设置了某几条参数负偏离才作为废标条款,其他参数没有做任何标识,不响应也不会响应无效。且设置作为废标的参数,是有至少三个品牌符合条款的。那么用户需求这样设置是否会违反《》中“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而且采购人的意愿是提供该参数给供应商进行参考,只对某些必须要的功能技术进行要求,不是对所有的参数都要符合条件才能投标。是否这种情形还是会违反指定特定品牌?请国库司领导给予解惑。
[答]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供应商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1-22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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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我想咨询下申请评审专家在网上申请完了,在哪看申请进度如何?还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纸质版文件吗?如有添麻烦请原谅。谢谢!
[答] 您好,关于申请评审专家的问题,请拨打4008101996进行咨询。
2021-01-12 | 网站内容问题 |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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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想请问一下,为什么有的项目的中标信息,既然是对外公布的,那为什么附件还是加密的。如果涉密,那就不公布就行了,为什么公布了还加密 比如:http www ccgp gov cn cggg dfgg zbgg 202010 t20201019_15259277 htm
[答] 您好,欢迎您拨打4008101996咨询。
2021-01-08 | 其他意见建议 |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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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一、请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自愿解除采购合同,并形成了协议,是否属于应当处罚的“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的情形”? 二、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那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经查阅《合同法》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报财政部门。 三、根据《财政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应商规则的复函》中关于“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表述,双方协议自愿解除合同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重新开展?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但需妥善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并将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若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1-06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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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库司领导,您好。现咨询一个实务问题:A政府采购项目为城镇道路(河道)环卫保洁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现拟将“▲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承诺投入的环卫作业车辆必须为现已自有”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请问这样的设置是否有违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属于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如果属于,请问应当如何修改较为恰当,能够建议修改为“▲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承诺投入的环卫作业车辆必须为现已自有或者中标通知书发送之日起15日内配置到位,逾期未配置(或全部配置)的视为放弃中标,并按其中标报价的5 支付违约金”。
[答] 资格条件应当与项目需求特点进行合理设置,留言所述情形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1-06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