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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是否需要相关财政部门出具相关三年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才能进行采购?如果没有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就不能按一招三年进行采购?是否需要在采购公告中公布三年的采购预算并明确一招三年?如果只公布一年采购预算但是在文件中明确一招三年是否可以?合同是一签三年还是可以一年一签?如果在合同履行第二年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第三年是否可以终止?期盼您的指导。非常感谢!
[答] 对于“一签三年”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在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价格变化幅度较小,且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和供应商续签不超过2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而非一次性签订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对于此类项目,应当依据当年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并在合同中明确续签合同的条件和不再续签的情形,如果合同履行第二年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第三年可以终止采购合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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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国库司: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受委托代理一个预算千万元以上展览布展项目。问题一:采购人拟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方式,即招标前无设计方案,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投标。那么在此情况下,由于没有设计方案,那么各家投标人自带方案,所有的施工材料、设备等等都不一致,也就是说各方没有统一的报价基础,此种情形下可否采用此类一体化招标方式?问题二:如果财政部门批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那么在初步评审确定统一的设计方案后,要求供应商按统一的方案二轮报价,如何留取足够的时间给供应商作二轮报价,因为此种情况下的二轮报价显然不是当天供应商就能够做出来的,说不定需要好几天时间,评审现场如何处理?。此两问题,感谢解释,也感谢列出政策依据,谢谢
[答] 对于留言所述的需求不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先明确采购需求,再提供报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规定必须在当天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流程安排。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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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麻烦请教下,货物类政府采购一项目(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型或小微型企业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如A 企业(投标公司、供应商、小型企业)投标总价为 400 元,投标时提供了 B企业(小型企业,货物报价150元)、C企业 微型企业、货物报价150元 和D企业(大型企业、货物报价100元)制造的货物,请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之规定,A企业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即A企业投标总价为 400 元,评审价格是否为 400-150 6 -150 6 382 元?如D企业是大型企业,A企业不能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那如果D企业是中型企业,A企业能享受吗?
[答]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应当全部为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方能享受价格扣除的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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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代理进口服务的发票有代理进口机构开具,政府采购项目的发票要求由成交供应商开具并且资金支付给成交供应商,高校以及科研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进口设备可以享受科教免税优惠。如果成交供应商在向高校以及科研机构销售进口设备,且成交供应商本身不具备进出口资质,又要享受科教免税政策的基础上,代理进口机构由采购人或者成交供应商指定,那进口设备的发票的内容则为代理进口服务,那么作为代理服务,设备费用应作为代收代付应该付给代理进口机构,由代理进口机构支付到国外,但是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设备费付给成交供应商,以上情况该如何操作?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应当按照财政国库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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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请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采购服务类项目,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要求执行?
[答]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应当为各级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能适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