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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2010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11年09月26日 17:19 来源:打印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受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2010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 GPCGD111115HG232F
二、采购项目名称: 2010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 1431万元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采购内容:
包组一:底泥采样器等设备
包组二:微波消解器(带石墨消解器)等设备
包组三: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仪)等设备
包组四:石墨炉/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设备
包组五:地表水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数量及技术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2、预算金额:包组一:人民币 226 万元;包组二:人民币 575 万元;包组三:人民币 340 万元;包组四:人民币 130 万元;包组五:人民币 160 万元。
3、交货期:包组三设备在合同签订后120日内交付,包组五设备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付,其他设备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交付,除特别说明的包组及设备外,仪器的安装调试工期为一周,相关的人员培训不少于一周,培训时间由采购人根据运行需要灵活安排。
4、交货地点:见后面的“交付使用时间及地点”部分。
5、重要设备:指单价(投标价格)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设备。
投标人应对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五、投标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备投标条件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册(或开办)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外币注册资金按本项目发出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任一时间的境内银行挂牌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如有异议,由投标人负责举证。)
3、投标人如不是重要设备的制造商或国内总销售代理商或总经销商,必须提交制造商或国内总销售代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投标授权函原件(由非制造商出具授权函的,需提交授权函出具机构具备授权资格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为总代理经销商,应出示总代理经销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设备应承诺交货时提供原厂合格证及原厂保修证明(提交承诺函)。
4、已报名并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
其中包组五供应商资格除上述条件外还要满足:
1、 要求投标人必须在2003年以来在国内有建成3个以上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每个水站监测8个参数以上)并通过验收的实际经验,必须提供相应项目合同及验收报告。
2、投标人应具备信息产业部颁发三级以上(含三级)系统系统集成资质。
3、投标时须承诺交货时本包组所有设备均直接来源于原厂家且产品包装内必须包含原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用户手册和原厂保修证明文件(提交承诺函)
4、本包组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在2011年09月26 日起至2011年10月13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1楼售标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10月19 日 09:30
八、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902室
九、开标评标时间:2011年10月19日 09:30
十、开标评标地点: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902室
十一、招标文件下载处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肖先生 采购人联系人:邱小姐
电话:020-62791619 电话:020-28368576
传真:020-83309916 83301107 传真:020-28368583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楼 联系地址:广州市内
邮编:510030 邮编:510000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1年09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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