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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市大田水电站库外引水北线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2013年09月29日 14:49 来源:打印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西贺州市大田水电站库外引水北线工程为大田水电站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大田水电站工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以桂水技函[20115号文审查了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由贺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广西贺州市上程水电站工程(大田水电站)初步设计的批复》(贺发改能源 [2011]739号)批复了初步设计。本次招标库外引水北线工程概算总投资约2500万元,项目资金为公司自筹资金,投资计划已落实;项目法人为贺州市上程电力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备案文号为桂水招标备案〔2013 108    号,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工程建设地点:贺州市八步区境内。

项目概况:大田水电站工程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大田自然村,水库总库容1616m3,电站总装机容量12.0MW。主要枢纽建筑物有:塑性混凝土心墙土坝工程、泄洪工程、发电引水系统工程(由引水隧洞和压力钢管组成),电站厂房及库外引水系统工程组成;库外引水系统工程由东、南、北三条引水线组成。

标段划分及相应计划工期: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

计划开工工期为20131128,完工日期2015331,共17个月天,其中总工期489天(日历日)。

招标内容:广西贺州市大田水电站库外引水北线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主要建筑物有:隧洞、明渠、暗涵、坡坝。库外引水北线工程总长约17公里,其中隧道总长约5.79公里,明渠总长约9.55公里,暗涵总长约1.87公里,坡坝5座。(详见施工招标图纸)。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合法的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 级或贰级以上资质;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3年( 2010 年~ 201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累计亏损额不超过本单位注册资金(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且拟投入本项目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为200万元。

3.3 业绩要求:

无要求;

有要求:近五年(本工程开标之日止前5年内)有隧洞工程类似施工业绩(需同时附以下两种材料:施工承包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工程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鉴定书)。

3.4 信誉要求:在最近一年(开标之日前一年)内无骗取中标或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或停业处罚记录。

3.5 人员要求

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岗且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人员,并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且不得在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任何管理职务。

对相关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项目经理:持有贰级或贰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中专业类别栏所填写的专业为准);具有 级或 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技术负责人:具有 级或 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专业是水利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如技术职称证书不填写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所填专业为准)。

4)质量管理人员:具有 级或 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是水利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如技术职称证书不填写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所填专业为准);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授权单位)或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质检员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员:具有 级或 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6 其他要求

3.6.1 投标人必须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单位。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质量检查员证书必须是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打印后可复印用于投标文件副本但复印件必须清晰)。

3.6.2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本年度(在第一季度开标的提供上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标前3个月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须提供原件备查),以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

3.6.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公司发售

发售时间: 2013 10111016,每天上午 930 时至 12 时,下午 13:3 时至 1630时(工作日,下同)。

发售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发售人姓名:庞建业(以实际发售人为准)

发售方法:
1)取消登记,实行匿名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须递交用无单位标识的大号信封密封好(并加盖密封章)以下相关证明材料:本单位委托代理人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信息表、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打印件及购买招标文件的函和购买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格式见广西水利信息网公告栏)原件;证明材料递交时递交人在信封上写明“********日递交”,接收人写明“********日接收”。上述证明材料要密封至递交投标文件时开启。

代理机构不得设置障碍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不得向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询问、打听参加投标的有关情况。

打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如相关证件不是从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或打印信息不全的或打印时间不是在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的,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2)投标承诺金按单位收取,金额为每个单位5万元,由潜在投标人从基本账户转入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指定的专用账户。

3)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公共资源服务中心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文件(附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出具的到账收据复印件)附银行转帐底单复印件;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万象支行 
   
 
银行账号:2001 7301 0400 14782

4.2 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250(不含图纸和技术资料费用),售后不退。

4.3 取消统一集中踏勘现场和集中答疑,采用投标人自行踏勘和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进行答疑。在招标文件中将明确告知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

4.4. 招标人定于开标截止时间15天前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5.其他事项

5.1《委托代理人信息表上》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拟任开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持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拟任开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持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必须参加开标会并签到验证;若投标人的上述指定人员未参加开标会,或投标截止时潜在投标人没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认为其已放弃投标,其投标承诺金将扣留转给招标人,投标人须重新一次性补足投标承诺金后方可继续参与之后其他项目投标。

5.2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增加如下约定:

5.2.1201211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自记录其不良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本项目工程施工投标。

5.2.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⑴《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⑵《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3)《广西水利信息网》(http://www.gxwater.gov.cn);

4)《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网》(http://www.gxsljg.com

5)《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gxzbtb.cn)上发布。

 

7. 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工程定于 2013 111日上午1000 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公开开标。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贺州市上程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贺州市太白路建德街129

邮 编:542800

联系人:覃工

电 话:0774-3300029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址:南宁市民族大道49号民族宫(华银阁)181801室。

邮 编:530022

联系人:梁 铮 、包娟娟

  话:0771-2854998 

  真:0771-2854998

E-mailgxjianyu@163.com

 

 

  招标人:贺州市上程电力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O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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