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网 > 采购公告 > 地方标讯 > 公开招标公告 > 正文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忻城县20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2014年08月29日 14:12 来源:打印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忻城县20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由忻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忻发改投资【2014】31~51号批复了本工程初步设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财政厅桂发改投资【2014】666号下达了投资计划875.84万元(其中中央投资约562万元用于建安工程;自治区本级配套约140万元用于设计、监理、管理费等;市县投资(集体自筹)约173.84万元用于其他费用)。项目法人为忻城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招标人为忻城县水利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已在来宾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备案文号为 来水招标备案〔2014〕013号,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建设地点:来宾市忻城县9个乡镇21个村民委员会24个点

2.2建设规模:来宾市忻城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24个工程。即红渡镇三合村委宁下饮水安全工程、大塘镇龙安村板内饮水安全工程、城关镇猫村猫洞饮水安全工程、红渡镇三合村委四建饮水安全工程、城关镇弄洪村弄莫人饮工程、城关镇木排村木排人饮工程、红渡镇六纳村底车人饮工程、古蓬乡技林村中寻屯人饮工程、思练镇里伴村上车屯人饮工程、北更乡古利村头凌人饮工程、思练镇思练厂上辉洞人饮工程、遂意乡加北村弄漠人饮工程、遂意乡加北村凌常人饮工程、马泗乡五龙村牛岩片人饮工程、新圩乡隆礼人饮工程、遂意乡琼古村板江、板新人饮工程、遂意乡加龙村加贵人饮工程、马泗乡联团村果苏人饮工程、城关镇高塘村人饮工程、城关镇加海弄提人饮水工程、城关镇加海村拉头人饮工程、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等的建筑、安装、设备(高压电气除外)、管材招标采购。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

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4年 9  月 24 日,主体工程完工日期为 2014 11 月  16日,全部工程完工日期为 2014   11  28 日,计划总工期  60  天(日历日)。

2.3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合法的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级以上资质;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所采用的管材设备生产厂家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独立法人资格(若被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必须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强制认证的,必须具备强制认证证书),管材设备生产厂家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管材设备生产厂家产品须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品牌(含省级)。投标人所采用的其他设备须具有产品生产合格证。

3.2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3年( 2011年~ 201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累计亏损额不超过本单位注册资金(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3.3 业绩要求:无要求。

3.4 信誉要求:在最近一年(开标之日前一年)内无骗取中标或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停业处罚记录。

3.5 人员要求 

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岗人员,并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且不得在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任何管理职务。

对相关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项目经理持有 贰 级或 贰 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中专业类别栏所填写的专业为准);具有  级或  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技术负责人:具有 中 级或 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专业是水利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如技术职称证书不填写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所填专业为准)。

4)质量管理人员:具有 初 级或 初 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是水利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如技术职称证书不填写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所填专业为准);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授权单位)或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质检员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员:具有 初 级或 初 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6 其他要求

3.6.1投标人必须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单位。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质量检查员证书及其余所有人员相应的证件、证书必须是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打印后可复印用于投标文件副本但复印件必须清晰)

3.6.2 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及注册水利造价师必须提供本年度(在第一季度开标的提供上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标前3个月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开标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

3.6.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4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评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公司发售

发售时间: 2014  9  9 日至 9  15 日,每天上午 9:0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5:00 时至 17:00 时(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

发售地点: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宾市古三路138号丽景苑商业城北门东二楼)

发售人姓名: 黄夏萍(以实际发售人为准)

发售方法:

(1)潜在投标人不需投标报名,自然人均可在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购买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纸质版每套售价250元(不含图纸和技术资料费用),售后不退,不接受邮购。

(2)潜在投标人不需投标报名,自然人均可登录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gxzbtb.cn/lbjyzx/)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电子版每套售价250元(不含图纸和技术资料费用),请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2014年 9  30  日上午8时整至9时30分)向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纳,未交纳此项费用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3)投标承诺金由按项目收取改为按单位收取,金额为每个单位5万元,由潜在投标人从基本账户转入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指定的专用账户。投标人未按桂水招标〔2011〕9号文规定交纳投标承诺金且在开标会未提供投标承诺金收据复印件的,不得参与本工程的投标。

(4)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基本账户,投标文件附银行转帐底单复印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50元(不含图纸和技术资料费用),售后不退。

4.3 取消统一集中踏勘现场和集中答疑,采用投标人自行踏勘和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进行答疑。在招标文件中将明确告知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

5. 招标人定于开标截止前15天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6.其他事项

6.1《委托代理人信息表上》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拟任开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持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必须参加开标会并签到验证;若投标人的上述指定人员未参加开标会,或投标截止时潜在投标人没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认为其已放弃投标,其投标承诺金将扣留转给招标人,投标人须重新一次性补足投标承诺金后方可继续参与之后其他项目投标。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拟任开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须提供身份证原件验证并通过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指纹信息比对确认人员身份信息有效,否则招标人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6.2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增加如下约定:

 2013年1月1日后区内各地有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自公布其不良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本项目工程施工投标。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招投标监督网、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统一公开平台上发布。

8. 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工程定于 2014  9  30  10 00 分在(来宾市古三路138号丽景苑商业城北门东二楼)公开开标。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忻城县水利局

地 址:忻城县城关镇古学路17号

邮 编: 546200

联系人:韦先生      

电 话:0772-5515845  

传 真:0772-5517768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海关南路6号东堤新都商业楼4栋2层

联系人:黄先生

电  话:0772-3595833

  真:0772-3595833

E-mail:jh2850616@sina.com

网  址:http://www.gxjiahua.com

 

                                 招标人:忻城县水                        投标人:忻城县水利局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                                                      2014年829

©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ICP10046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