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宁海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NHZFCG-Z2012010)的澄清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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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投标单位: 关于宁海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NHZFCG-Z2012010)现作如下澄清: 一、招标文件第2页1.1中的 “具有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货物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营销资格,并独立于采购人和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中国境内企业,含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港、澳、台或外国独资、中外(含港、澳、台)合资或合作企业。” 与招标文件第34页四、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中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投标产品的制造及供货能力的制造商” 不一致,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投标产品的制造及供货能力的制造商”为准。 二、招标文件第39页3、2)中的“宁海设立分公司”是指以投标单位的名义在宁海设立分公司。 三、招标文件第39页5、3)中的“有完善的、系统的标准化管理制度,经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标准化管理部门是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 请各相关投标单位收到本澄清说明后,将回执单于2012年5月29日11:00前传真回复至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传真号码:0574-65225007、65225024。 特此通知。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1年5月16日
回 执 单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已全面理解《关于宁海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NHZFCG-Z2012010)的澄清说明》,现将回执传真予你单位。 单位名称(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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