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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三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询价项目询价公告

2015年07月03日 14:38 来源: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现就“2015年第三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询价项目”进行询价采购,邀请合格供应商提交密封询价响应文件。
1、项目名称:2015年第三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询价项目
2、项目编号:2015-CGEC-14
3、采购内容及分包:

序号

包号

采购内容

参考价位

(单台预算金额)

采购数量

1

1

A4彩色喷墨

2500

86

2

2

A4激光彩色双面

2500

331

5

3

A3黑白复印机Ⅰ

10000

88

以上采购内容的具体采购人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各地市级国税局,各区县级国税局及相关机构,产品配送详见《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送信息表》(详见附件)。
4、成交原则:以包为单位,每个包只有一个供应商成交;一个供应商可投报多个包,并可同时多个包成交;每包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出现相同最低报价情况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喷墨打印机和复印机:优先采购进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若同时进入节能清单,则优先采购进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若报价相同,且同时进入两个清单的,采购技术指标更高的产品。
(2) 针式打印机:优先采购进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若报价相同,且同时进入清单的,采购技术指标更高的产品。
5、供应商及投报产品要求:
(1)本项目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询价。代理商参加询价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询价。
(3)本项目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不同类别产品(打印机、复印机)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
(4)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其报价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满足本项目要求。
(5)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询价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
6、询价通知书领取时间和办法:
2015年7月3日至7月7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必须按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询价通知书(自带U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没有资格参加询价。
登记备案时,供应商必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厂商授权书(代理商参加询价的,需提交)。
7、接受询价响应文件时间及截止时间:
(1)接受询价响应文件时间:2015年7月9日8:30至9:00
(2)截止时间:2015年7月9日9:00
8、接受询价响应文件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外宾接待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小楼316室
联 系 人:刘莹 孙晓博
联系电话:010—63417002 63417048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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