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126号1303室
二、基本情况
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分标准不具体、招标文件指定品牌、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对供应商设置注册资本金限制、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限制、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信息公告用语不规范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8条、第21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8条、第10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的规定,对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