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投诉案处理决定

2014年12月05日 09:2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准分子激光器、等离子体质谱仪设备购置项目(编号BIECC-ZB104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被投诉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               

被投诉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          

相关供应商:镭富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泰谷路213号第二层B2部位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认为本项目01包的中标人镭富公司所投产品有诸多参数与事实不符,镭富公司虚假应标,违反招标公平公正法则,损害投诉人的合法利益,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于20141020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关于投诉事项,“中标人镭富公司所投产品诸多参数与事实不符,镭富公司虚假应标,违反招标公平公正法则,损害投诉人的合法利益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2项的规定,驳回投诉。2、本案中被投诉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未获得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过程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本项目01包的采购行为违法,责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被投诉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未获得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21条第一项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5条的规定,责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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