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红锋:《政府采购法》或将调整

2014年10月21日 10:0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围绕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内容做出3处修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删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网的采访时认为,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对企业利好,也符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指导思想。根据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谈判进程以及目前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情况,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未来4~5年内或将做出更大的调整。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处罚并未减轻

  此次《政府采购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上,取消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证则意味着降低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门槛,势必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工作或政府采购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何红锋认为,从长远来看,这些影响将是利大于弊。何红锋表示,在未来的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市场进入门槛的降低,会加速代理机构相互间优胜劣汰的竞争;同时,采购代理费用的市场价格也会相应地降低;此外,采购代理机构的竞争日趋激烈化,也能促使它们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优化自身的结构。

  针对《政府采购法》修改后增加"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表述,参与审议该修正案的个别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提出了异议,认为《政府采购法》做出这样的修改将明显减轻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何红锋认为,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看似是修改了3处,但实际上只是围绕着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这一个环节展开的。"既然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证被取消了,与之相对应的资格处罚措施也要做出相应的删除和调整。实际上,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并未减轻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何红锋如是说。

   政府采购法在4-5年内或将做出重大调整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迅猛,采购规模保持了53%的年平均增长率,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仍处在初级阶段、探索阶段和完善阶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功能作用还没有真正完全发挥出来,在发展中还暴露出一些制度上、机制上的问题,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何红锋认为,受我国国情、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进度与协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预计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将会在未来4~5年内做出一些大范围的调整:

  首先,我国的政府采购法需要与GPA接轨。

  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谈判自2007年年底启动以来已进入关键阶段。从最新的出价和要价来看,中国和美国、欧盟等GPA主要参加方的最大分歧在于国有企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纳入出价清单。同时,中国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还不统一,与GPA新文本的要求也差距不小。因此,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并与GPA接轨,这是当前中国加入GPA谈判面临的挑战之一,也是未来我国政府采购法修改的一个大的方向。

  其次,有些内容的修改已经成为共识,如适当限制评审专家权利。

  通过多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只有权利,没有责任"的评审专家制度问题非常突出。因此,国家相关政府决策部门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政府采购需求,对专家评审制度做出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何红峰说,“建议适当控制评审专家的权利,并且要让他(她)们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要让评审专家从‘决策机构’过度到‘咨询机构'。”



©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ICP10046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