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2日 09: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案例回放·
2016年2月,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天津市部分道路现有交通信号灯提升改造维护服务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了政府采购。该项目的采购内容包括:拆除旧有信号灯,安装新信号灯并提供日常维护巡检服务。安装信号灯工程属于“电子设备安装工程”,应取得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或以上资质。根据2015年起住建部实行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进行了合并,统一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根据天津市建委的规定,资质换证过渡期至2016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新老资质均为有效。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须具备“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在公示期内,有家供应商提出根据天津市建委的规定,因资质合并,其原有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也可以承揽原有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作范围。经查询市建委的规定,供应商反应情况属实,最终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意见修改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增加了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案例点评·
通过上述案例,引发笔者对几个问题的思考:
1. 当政府有关部门对资格要求更新时,一般会设定一定时间的资质换证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老资质同时有效,因此在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要求时,要将新老资质设为两者任取其一,使新老资质的持有单位均有投标资格。
2. 在过渡期内,政府相关部门会出台新老资质的适用问题的具体规定,某些特殊问题会有特殊规定。在本案例中,《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合并专业承包资质进行了专门规定,对合并的新资质具体适用情形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不同的合并资质适用情形不同。对于原有的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的一、二级可以直接对应新的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的一、二级,也就是说原有的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企业也可承揽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反之亦然。即这两个原有资质的一、二级均可以跨专业承包对方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但原有的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的三级,只能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所以对于一、二级和三级要分开对待,不可一概而论。除此之外,该通知还对新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适用做了相应规定。
3. 过渡期内的特殊要求要特殊处理。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投标人超出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和服务的,但在新老资质过渡期内,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部门会在具体实施方案上做一些细化规定,可能会改变某些原本大家认为理所应当的做法,会出现一些跨专业承揽的情况。这就要求采购人员一定要查找或询问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而不能简单地以老资质适用范围与新资质适用范围来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
4. 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的规定,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与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中施工的资质范围相同,因此需要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的项目中编制采购文件时原则上,也应增加“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的规定,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又被取消,但原有证书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所以在需要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的项目中,如果采购人除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外,还明确要求“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在采购文件中也应增加“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如果采购人没有明确要求“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由于一体化资质已经取消,采购文件也不宜提出。
·法规链接·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第16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按原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对应《标准》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对应的一、二级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第20项“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第23项“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杨光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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