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怎么办

2016年10月12日 09:1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案例回顾■■■

  甲省乙市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旅游客车项目招标,委托丙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该项目共吸引了4家投标商投标,按照标书规定,4家投标商分别向丙社会代理机构支付了34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丙代理机构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形市场如期开标。其中一家投标商中标。但是距离该项目成功开标已经半年了,丙社会代理机构并没有向此4家投标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只是向投标商开具了承诺暨担保函,承诺今年8月31日之前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如果逾期未还,投标商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承诺期限已经过去接近一个月,代理机构仍然无意退还投标保证金。此4家投标商与丙社会代理机构进行多次协商未果,希望通过相关的监管机构寻求帮助。投标商认为,该旅游客运公司是国有企业,向乙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寻求帮助。乙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认为该项目不应由他们进行监管。问题: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旅游客车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4家投标商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当地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是否有监管权?

  国企采购属于政府采购?

  据了解,甲省乙市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是一家刚成立的国有企业,对旅游客车项目招标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万千认为,国有企业采购目前不属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这类的项目是没有监管权限的。

  此观点也得到了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的支持,“目前国有企业很多项目采购都模仿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比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但是这些采购方式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找到主管部门进行解决。”徐教授表示,这样的案例现在还不少,公交公司、烟草公司等经常会采用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但是纠纷也很多。特别是国企的货物和服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法律上没有相关法律和机构监管。

  徐焕东建议,在国企采购方面,国家相关机构应当出台相应管理规定,让这一块监管空白得到填补。

  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有管理权?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提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实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因此,根据这样的规定,乙市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旅游客车项目招标被纳入到当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开标。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是否对进场交易的社会代理机构有监管权限呢?徐焕东教授认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是有权对进场交易的各方进行管理的。他打了个比方,就像百货商场,很多卖家进入百货商场进行卖货,百货商场也需要对这些商户的交易进行管理承担相关职责。只要是与交易有关的事宜,平台也应该有权管理的。只要是进场交易的,至少代理机构要具备“诚信”这一基本操守,否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是可以拒绝社会代理机构进场的。

  投标商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投标商遭遇代理机构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况,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国资委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采购研究中心副主任吕汉阳表示,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如果实在是找不到监管机构投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徐焕东教授也表示,如果投标商起诉,还可以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的相关机构作为被告。该平台是需要对经常交易的机构进行管理把关的。

  经投标商反映,不诚信的代理机构能否被政府采购拉进黑名单呢?万千表示,目前国家要求各地建统一的企业信用公示平台,以后各部门管辖的不诚信的企业都将进入该平台进行公示,而且国家倡导政府采购应大力采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建设系统中的涉企信息,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但是目前该平台还没有建立,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领域也改革为备案制,因此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目前对这些不诚信的代理机构也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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