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5日 08:4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87号令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内,对18号令中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之处作了大幅调整,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持了一致。同时,紧密结合实践,为解决政府采购质次价高、效率低下、重程序轻结果等突出问题,提出多项有效举措。其突出亮点有:列明了采购需求应主要包括的七项内容;规定了邀请招标供应商名单产生的三种方式;要求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新增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的十一项职责;明确评标委员会不再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强化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新增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况的处理规定;明确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行为,规定其五种行为评审意见无效。
(作者单位:河南永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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