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双:中央单位要发挥落实《条例》示范作用

2015年06月30日 08:4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供应商网打印

  中央单位要发挥好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示范作用,做到四点:以信息公开为重点,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推进政府采购内部管理;以应采尽采为要求,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以源头和结果管理为核心,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

  首先,要以信息公开为重点,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为了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条例》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针对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做出了五项具体规定,既对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进行了细化,也与建立现代预算制度、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要求进行了衔接。

  中央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二是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及时公开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三是对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要及时回应;四是要在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其次,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推进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条例》既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重大完善,同时也对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工作任务。虽然制度建设的“重头戏”在监管部门,但一些延伸性的制度建设任务落实在中央单位,需要统一认识、重点推进。

  一方面,财政部已经按照“修订一批、填补一批、细化一批”的思路,抓紧清理修订与条例冲突和不一致的规定,填补制度空白,细化操作办法。中央单位也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清理和填平补齐,把有关制度规定统一到条例上来,做到立改废释并举。

  另一方面,为了落实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强化预算单位的内控建设。中央单位不仅要把原有的制度规定统一到条例上来,还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要求,明晰单位内部职责划分和岗位设置,明确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责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

  再次,要以应采尽采为要求,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财政性资金”的概念,细化了政府采购法中“服务”的定义,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规定。中央单位要严格落实《条例》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适应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新变化,对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服务类采购项目、PPP项目采购的实施力度,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规范、引导和扶持作用,保证相关工作顺畅、高效开展。

  最后,要以源头和结果管理为核心,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加强采购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既是建立政府采购结果导向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果的重要手段。因此,《条例》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评审、合同、履约等各环节的权利义务,以及采购标准、招标文件等内容作了一系列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研究制定通用类产品的技术、服务标准,努力提高集中采购的专业化水平。采购单位作为采购需求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等管理,通过采购管理的前延后伸,不断提高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条例》明确,将对不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政策的认识,通过完善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方式,认真执行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政策。

  中央单位要做好宣传员、联络员和战斗员。通过培训,不光要自己理解掌握《条例》,还要对下级单位或者部门内部进行培训讲解,当好老师,做好宣传。通过学习,举一反三,对有关工作的落实提出好的、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发挥示范作用,努力把《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今后的实际工作中,用自己的所学、所思、所得,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ICP10046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