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希:从制度上推进“阳光化”采购

2015年06月30日 09:1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

  可以预见,《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从制度上大大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顺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以及政府采购实践的迫切需要,加快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步伐。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预见,《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从制度上大大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条例》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充实完善,给出操作层面权威性的规则细则,将有力推进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构建;加快依法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同时,将有助于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以及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配套措施,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政府采购更进一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强化透明度的基础上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实现政府采购阳光化运行全面推开。

  《条例》强化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条例》从四方面作出规定: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比如,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第三十条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等。二是变更采购方式须经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定情形且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三是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要求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四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从国际经验看,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各成员国均很重视利用社会监督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例如,英国、美国等都有一套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重视社会公众在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作用。

  同时,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采购活动。第十条强调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在大数据日益被广泛使用的背景下,利用电子采购来提高政府采购的绩效和透明度势在必行。

  《条例》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成熟的国家均很重视政府采购的绩效管理。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实践表明,仅仅依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加强政府采购的绩效管理,更加注重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绩效,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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