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为采购需求加上“紧箍咒”

2015年06月30日 09:5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采购需求是编制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却被一些采购人用于逃避监督、实施暗箱操作,或是以特殊需求为名,指定品牌或成交商;或是以业务需求为借口,采购高档商品服务;或是以特殊需求为幌子,有意逃避采购监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需求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开透明度。

  首先,从编制依据方面进行规范,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条例》明确,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即采购需求的编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到合法合规,还必须合情合理,符合相关技术或服务要求等。

  其次,从编制流程方面进行规范,要求必须公开透明。《条例》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其采购需求的确定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将采购需求“晒”在阳光下,能够有效避免擅自编制采购需求、借采购需求之名行暗箱操作之实的不当行为。

  最后,从编制质量方面进行规范,要求必须科学完整。《条例》明确,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从而保障了采购需求的编制质量。

  实践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需求?笔者建议,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

  第一,推进多方监督,对采购需求的编制行为增强约束与威慑力。加大《条例》的贯彻宣传力度,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监督: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审查代理事项与要求,不得违法代理,发现不正常的采购需求,要及时提醒采购人纠正,不得与采购人共谋;潜在供应商要增强维权意识,发现采购人编制的不正常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需求,要及时提出质疑;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购需求的内容违反政策规定的,相关方面不予受理。

  第二,具体操作中,采购需求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实际需要的,退回重新编制;采购需求的内容编制得不够详细具体的,必须进一步完善;重要的采购需求条款未征求相关意见的,必须进行补充。按照《条例》的要求,为保障潜在供应商的知情权,增强采购信息及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对重要的采购需求内容必须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公开征询意见的,要督促、提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时补充。对确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必须列明原因及解决办法。

  (作者: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崔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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