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带来新思考、新期待

2015年06月30日 09:5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认定,对工程、货物与服务的界定,对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等问题均予以明确,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困惑。值得“点赞”的是,《条例》不仅仅是对政府采购法的细化,还体现了对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思考,明确了改革的方向。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建立。《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在笔者看来,这是对目前各地大力推进的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思考与回应,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供了依据。那么,谁来建?如何建?建完后怎么管?建设规划及具体措施仍有待细化。

  批量集中采购的推行。《条例》在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中单独以第二十四条明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这是批量集中采购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条款中,明确了批量集中采购的法律地位。然而,当前各地的采购规模及采购政策不同,如何确保批量集中采购稳步推进?这就必须思考优化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模式,形成规模效应,达到采购效率与资金节约率的最大化,实现批量采购的最终目标。

  关于对供应商的罚款。对于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那么,采购金额指的是中标金额、投标金额,还是预算金额?相关法律法规一直未明确,《条例》也未对此作出规定,希望今后能进一步明确这一概念。

  此外,《条例》出台之前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已对政府采购操作中的具体环节作出规定,有些与《条例》不一致,带来了实操中的新困惑。不过可以预期的是,今后,修改相关制度办法将提上日程。

  (作者:广东省高木律师事务所 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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