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网 > 采购公告 > 地方标讯 > 其他公告 > 正文

广西海特建设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县两江镇李宗仁故居信果、古定村委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书

2011年06月10日 11:29 来源:打印

 

质疑人A桂林市天力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伦严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骝马山北港18

电话:0773-2869179  邮编:541001

传真:0773-2869179  电子邮箱:glsd@163.com

质疑人B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世勇

地址:桂林市叠彩区春江苑9

电话:0773-2603009  邮编:541001

传真:0773-2603009  电子邮箱:45321106@163.com

 

质疑人A和质疑人B(以下统称两质疑人)分别于20116162向本公司传真发来《质疑函》,均就临桂县两江镇李宗仁故居信果、古定村委土地整治项目(项目编号:HTGCZB-2011-038)(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提出质疑。其中:

质疑人A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合理低价法”有以下几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南》中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原则相违背:

1、本项目的有效报价范围:技术标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0.95≤有效报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的投标文件无效。

2、技术标的合格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

3、商务标评审中,以经过技术标评审后,对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前5名(含5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商务标评审。

4、将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按其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将前三名有效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

质疑人B认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损害了其权益,其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为:

1、《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定标办法”中,该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南》的通知(桂财采〔201053号)、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南》的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桂发改[2007]681号)的要求,我单位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合理低价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南》的要求,有“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嫌疑;

2、《招标文件》中的“合理低价法”严重违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南》中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原则,特别是:(1)技术标的合格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2)商务标评审中,以经过技术标评审后,对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前5名(含5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商务标评审;(3)本项目的有效报价范围:技术标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0.95≤有效报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的投标文件无效;(4)将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按其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将前三名有效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

    两质疑人均要求本公司就其上述质疑事项调查核实后作出回复/处理,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公司针对上述质疑事项进行了核查,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土地整治项目,作为特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了其固有的行业特性之外,由于地缘、政治等因素,作为自治区示范项目还具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特点。因此,本公司在编制本项目招标文件时,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采[2007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等法律法规条文为依据;二是充分考虑了本项目的特殊性,基于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及精神,为保障招标人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到最合适的施工承包人,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对招标文件各部分内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编写,特别是对其中评标定标办法的“合理低价法”部分,更是经过深入研究和论证后设定;三是就所编招标文件的各部分内容与招标人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定后,即按有关规定报送并通过了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而其中的招标公告在公示前已按当地有关规定报经临桂县和桂林市两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本项目招标文件(包括其中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是经上述程序审定备案后发出的,其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是有效的招标文件。

二、20101217,广西财政厅以桂财采[2010]53号印发了《指南》,用以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工作;2010122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颁发了《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字[2010]614号)文件,用以“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确保我区土地整治工作稳健有序开展”。这两个几乎同时颁发的文件,都是指导性文件,而不是国家强制性文件,都应该参照执行。其中,桂财采〔201053号文中的“在使用《指南》过程中,如项目有特殊需求或实际执行情况需要对本《指南》中采购文件规范要求进行必要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对已修改部分做出说明,加盖公章后随同相应的项目采购文件送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这一段文字表明:《指南》的有关要求(显然也包括其中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是可以根据项目特殊需求或实际执行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须经过规定的审核程序),并非所有招标文件都必须千篇一律地生搬硬套《指南》书上的“范本”。又,据《指南》第412.2采购人行为规范三(一)21)目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提出具体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资信、业绩、技术标准等方面提出要求”。据此,本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自身特点,统筹兼顾项目质量、工期、造价之间的关系,为实现“项目竣工后各单项工程能发挥作用,得到项目区大多数受益群众的好评”的政府投资目标,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且必须对投标人的资格、资信条件,企业诚信、业绩、素质、技术标准和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和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提出适当的具体要求,作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要约邀请条件并充分体现于招标文件之中,这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因此,两质疑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合理低价法”违背《指南》中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原则的质疑论点不成立、论据不充分、论证结论不能成立;质疑人B认为本公司“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的观点以及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损害了其权益的观点更不能成立。

三、针对两质疑人质疑的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合理低价法”的四点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说明如下,以正视听:

1、从前述本项目特殊情况可知,“较高技术素质+合理低价报价”的中标人是招标人最理想的选择。受到质疑的招标文件中“合理低价法”的四点规定正是为实现招标人这一理想目标而精心设定的。其中:

1)规定技术标的合格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即是针对项目特点,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技术素质(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与措施等)方面至少体现本行业平均先进水平而特意设定的。

2)规定有效报价范围的下限值为“技术标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0.95,这主要是针对现行土地整理类计价定额及配套计价文件落后,有关定额修订或政策性费用调整文件未能及时出台,导致按现行定额及其配套计价文件计算的工程造价偏低,同时考虑到在“合理低价法”条件下投标人为夺标通常都会按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幅度报价,为避免低技术素质的投标人以过低报价中标而影响项目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和后评价目标的实现,根据调查及测算,特设定有效报价范围的下限值加以限制。

3)其它两点规定都是为满足上述第(1)、第(2)点设定的功能和实现“合理低价法”评标目标而配套设定的。

2、招标文件中“合理低价法”的这四点规定,实质上都是招标人为了避免投标人以低技术素质或/和低于成本报价中标,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和中标人偷工减料,是利国利人利己的行为,并没有损害任何潜在投标人的正当权益,符合“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评标原则,既合理又合法。这也正是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专业服务、为招标项目取得预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作用之所在。

四、投标人在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后,可以对招标人的要约邀请条件进行“合同评审”,并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自己的履约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分析和判断,决定是否接受招标人的要约邀请,有权选择投标或弃标,主动规避投标风险,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五、如果按照两质疑人的要求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和其他潜在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既损害了招标人的正当权益也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其中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定标办法)无不合理条件,不存在排斥性、歧视性、倾向性条款,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潜在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文件内容合法、编报程序合法,是有效的招标文件。两质疑人的质疑事项法律依据不足、没有事实证据。为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投标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驳回质疑。

若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临桂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感谢两质疑人对本项目招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海特建设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汇春路4号金湖大厦7

联系人:何源文    电话传真:0771-2264686    

邮编:530022

O一一年六月九日

 

 

抄报:临桂县国土资源局、临桂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临桂县监察局

广西国土资源厅耕保处

抄送:本项目各投标人

 

本质疑答复书同时在下列媒体公示: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

广西国土资源厅网(http://www.gxdlr.gov.cn

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

广西财政网(http://www.gxcz.gov.cn/

桂林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guilin.gov.cn/

海特咨询集团工程资讯网(http://www.ht666666.com/

©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ICP10046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