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6月起施行

2013年05月31日 10:13 来源:晶报 | 【打印

  记者日前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细则》作为去年3月1日深圳市修订施行的新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配套规章,进一步细化了《采购条例》的相关内容,具有更强的操作性。该《细则》通过公开项目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促进采购竞争公开透明。明确了非保密的采购项目均应当公示相关采购结果内容,包括评审专家名单等信息;明确了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限制性、倾向性或者排他性的条款,否则属于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无效等。

  专家认为,《细则》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运作体制提供了法制保障。

  据悉,《细则》对《条例》提出的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以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为载体。

  此外,对于《条例》创造性提出的采购项目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细则》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针对评定分离的特殊性,增加了定性评审法等评审方法。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最低价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ICP10046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