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项目编号 :JH26-210381-01890
二 、 项目名称:海城市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工作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海城市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工作
供应商名称:舜土(北京)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9号楼3层301室
中标(成交)金额:350,000(元)
评审总得分:78(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海城市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工作
服务类
名称:海城市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工作(C13010000区域规划和设计服务)
服务范围:开展海城市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工作。
服务要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海城市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工作。全面梳理空间需求,基于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评估结果,在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任务前提下,属于保障“十五五”近期项目建设需纳入规划的,并且符合动态维护规则要求的,通过动态维护予以解决。充分对接各级“十五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统筹优化三条控制线和其他控制线布局,协调相关领域空间矛盾冲突,整体优化各类各业用地结构和布局。 (1)三条控制线。三条控制线动态维护要结合海城基底条件和实际发展情况,应符合正向优化标准。其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要在有效落实保护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中优质耕地的比例;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要有利于巩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格局,提高生态系统的连通度和完整性;城镇开发边界要有利于提高节约集约程度和人居环境改善。 (2)规划分区。结合三条控制线动态维护方案,同步开展规划分区动态维护。在落实底线管控要求基础上,可结合动态维护需要,对规划二级分区及其他空间布局进行优化调整,以提升各功能分区的边界清晰度、功能明确性及空间连片度,确保规划分区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3)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布局。在开展三条控制线和规划分区动态维护的基础上,可优化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统筹社区生活圈建设,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保障新产业、新业态等新质生产力发展空间。确保公共服务设施总量不减少、服务半径标准不降低,促进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 (4)其他空间管控边界。结合实际,可对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矿产资源控制线等其他空间管控边界进一步正向优化。各类控制线应根据相关部门最新确定的管控范围动态更新,重点校核名录、边界和规则,确保各类控制线布局合理、管控有效。 (5)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落实“十五五”期间国家、省重大战略和各级发展规划,衔接各类专项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增补和优化重点项目清单。对于确定选址的项目精准纳入“一张图”,无法精准落位的项目按工作阶段示意上图,选址未定的项目可纳入清单暂不上图。 (6)技术修正。因地形差异、勘界定桩、权属范围衔接、比例尺精度、遥感影像解释误差等技术原因,可对三条控制线、城市重要控制线、规划分区等进行技术修正,确保不产生新的冲突矛盾。
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完成(如遇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调整,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时间完成)(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服务标准: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成果须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达到采购人要求。成果质量应满足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董思初、费浩博(包组编号:001)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海城市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工作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及市场调节价格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海城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经济开发区淮河路20号
联系方式:139422654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万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河滨大坝12号公寓7号门点
联系方式:0412-35399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莹
电 话:0412-3539999
十、附件
采购文件:文件-海城市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工作8-11开标.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海城市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工作
供应商名称:舜土(北京)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1.本国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盖章_页面_2.jpg
2.本国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盖章_页面_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