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采购项目安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已由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安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4期)批准,采购人为安宁市自然资源局,项目采购计划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且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地点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安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
2.2项目地点:云南省安宁市
2.3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安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规划范围为安宁市域1301平方公里全覆盖。
2.4采购范围:完成安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主要包括:开展双评估工作;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编制等,并满足采购人需求及其他后续服务的完成。(具体工作内容详见第三章“工作内容”)
2.5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拨款,已落实。
2.7质量要求:成果内容满足采购人要求,成果质量符合国家、云南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且通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审批,达到成果上报标准。
2.8服务周期:按国家及地方关于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限要求为准,成果文件需在2020年11月30日前提交。
2.9采购预算价:135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3.2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为参考,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1)、(2)、(3)三个条件:
(1)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2)具备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资质)甲级证书;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或提供已通过保密审查证明文件。
3.3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近3年(2016年-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如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
3.4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2015年至今)承担过3个县级或以上总体规划或“多规合一”项目的类似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且应能体现项目内容。)
3.5项目负责人: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有效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资质证书和高级工程师以上(含高级工程师)职称。项目负责人须是注册在本单位的在岗履职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
3.6信誉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至今)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阶段。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注:失信信息材料来源:“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失信信息材料还需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项目开标后评标会议开始前查询、存档,评标时由相关工作人员导入评标系统统一提供给项目评标委员会。
3.7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若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3.8投标人相关承诺书: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提供相关书面声明。 投标人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格式部分的要求(含“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廉政承诺书”)。
3.9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
3.10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须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须达到本公告第2.1-2.10规定要求;
(2)联合体应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且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本公告2.2中(1)或(2)任意一条件。
(3)本项目仅接受2家以内(含2家)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报名参加投标。
(4)联合体各方之间均应订立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同时约定一个成员作为联合体的主办人,与采购人之间的往来信函等均通过主办人办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采购人;
(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最终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资质要求;
(6)订立联合体协议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为响应《安公易〔2020〕3号-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内控实施方案 》及做好开评标期间疫情防护工作,开标时请投标人携带填写完整、盖章齐全的《疫情期间工作证明》入场。格式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