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法律服务费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3月26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00-01313
项目名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法律服务费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30000
最高限价(元):130000
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工作。
(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
(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
(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
(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
(10)协助开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完成日常工作中相关文书的审核并提供业务支持;
(11)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200000
最高限价(元):200000
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及指定分局(新民、法库、康平、经开、棋盘山)相关业务工作。
(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
(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
(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
(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
(10)协助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并审查信息公开案件法律文书;
(11)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290000
最高限价(元):290000
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分局(大东、沈河、和平、浑南、皇姑)及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业务工作。
(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
(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
(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
(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
(10)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310000
最高限价(元):310000
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分局(沈北、铁西、于洪、辽中、苏家屯)及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业务工作。
(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
(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
(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
(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
(10)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3月05日16时00分至2025年03月1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03月26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1世纪大厦B座),本项目须网络递交投标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供应商须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环保大厦A座
联系方式:024-248579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玉麟地产B座5楼
联系方式:024-23925220
邮箱地址:lnthzbb@126.com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0013837010525041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琦、于晓琳、李芳
电 话:024-2392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