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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临港新片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服务单位的框架协议公告

2025年07月12日 17:10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临港新片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服务单位
品目

采购单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区域上海市公告时间2025年07月12日 17:10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07月12日至2025年07月21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开标时间2025年08月04日 14:00
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301室
预算金额¥6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春红
项目联系电话15821848308
采购单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申港大道20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5821197184
代理机构名称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409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821848308

一、征集人信息

征集人名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征集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征集人联系人:冯闯

征集人联系方式:021-68283242

二、采购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临港新片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服务单位

项目编号:310000000250603114573-00248382

适用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指定采购单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采购需求:

   

序号采购需求最高限制单价预估采购数量
1临港新片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0%22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包括但不限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1)供应商应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人员允许外聘或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体;外聘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人员的,该人员不得再作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的项目组成员;
(2)供应商已参与采购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工程监理等工作,或供应商与承担上述工作的单位存在控股、隶属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应当回避,不得再承担该采购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联合体响应除外);
(4)符合《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试点地区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意见》(沪财采〔2024〕12号)第17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参加联合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若分所参与投标必须提供总所的授权委托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总所与分所不能同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2)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征集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并应当向征集人提交联合协议,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参加采购活动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4)组成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超过两家。
5)联合体应当以造价咨询单位为牵头人,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24个月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间:2025年07月12日至2025年07月2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8月04日 14: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网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301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08月04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301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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