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   服务投诉:010-63819289

当前位置:首页 »  政采公告 » 地方公告 » 公开招标公告

2025-2026年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2025年08月20日 16:52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2025-2026年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政区域厦门市公告时间2025年08月20日 16:52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08月20日至2025年09月09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开标时间2025年09月10日 09:15
开标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层)A区开标室2(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预算金额¥2743.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郑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2-5730289、2298122
采购单位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592-2896371
代理机构名称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4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92-5730289
附件:
附件12025-2026年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350201]wx[GK]202502620250813001)-文件集.zip

项目概况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对[350201]wx[GK]2025026、2025-2026年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组织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2025-2026年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9月10日 09时15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201]wx[GK]2025026

项目名称:2025-2026年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7,430,000.00元

采购包1(市行政中心(含东区)食堂供应及配送服务(蔬菜、水果)):

采购包预算金额:4,42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4,42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市行政中心(含东区)食堂供应及配送服务(蔬菜、水果) 1(批) 要求所提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厦门市相关现行法规及行业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关检测检疫报告和上市凭证,详见后续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服务期1年,需每日配送至指定地点。 4,420,000.00 批发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投标人应每天在6:30-8:00将食材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部分食材按采购人要求时间配送),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不能及时送达要当即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原因,特别是采购人遇特殊任务要求时,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将食材及时配送到位,不得延误。

采购包2(市行政中心(含东区)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肉、禽、水产)):

采购包预算金额:5,5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50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市行政中心(含东区)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肉、禽、水产) 1(批) 要求所提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厦门市相关现行法规及行业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关检测检疫报告和上市凭证,详见后续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服务期1年,需每日配送至指定地点。 5,500,000.00 批发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投标人应每天在6:30-8:00将食材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部分食材按采购人要求时间配送),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不能及时送达要当即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原因,特别是采购人遇特殊任务要求时,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将食材及时配送到位,不得延误。

采购包3(市行政中心(含东区)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冻品、半成品)):

采购包预算金额:5,92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92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1 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市行政中心(含东区)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冻品、半成品) 1(批) 要求所提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厦门市相关现行法规及行业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关检测检疫报告和上市凭证,详见后续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服务期1年,需每日配送至指定地点。 5,920,000.00 批发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投标人应每天在6:30-8:00将食材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部分食材按采购人要求时间配送),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不能及时送达要当即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原因,特别是采购人遇特殊任务要求时,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将食材及时配送到位,不得延误。

采购包4(市行政中心(含东区)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粮油、谷物细粉、蛋、干货、调味品、豆制品、乳制品、零食杂品等)):

采购包预算金额:2,93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93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4-1 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市行政中心(含东区)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粮油、谷物细粉、蛋、干货、调味品、豆制品、乳制品、零食杂品等) 1(批) 要求所提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厦门市相关现行法规及行业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关检测检疫报告和上市凭证,详见后续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服务期1年,需每日配送至指定地点。 2,930,000.00 批发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投标人应每天在6:30-8:00将食材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部分食材按采购人要求时间配送),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不能及时送达要当即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原因,特别是采购人遇特殊任务要求时,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将食材及时配送到位,不得延误。

采购包5(市财经大厦及国检大厦食堂全品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4,88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4,88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5-1 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市财经大厦及国检大厦食堂全品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1(批) 要求所提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厦门市相关现行法规及行业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关检测检疫报告和上市凭证,详见后续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服务期1年,需每日配送至指定地点。 4,880,000.00 批发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投标人应每天在6:30-8:00将食材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部分食材按采购人要求时间配送),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不能及时送达要当即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原因,特别是采购人遇特殊任务要求时,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将食材及时配送到位,不得延误。

采购包6(市建设大厦及团结大厦食堂全品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3,78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3,78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6-1 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市建设大厦及团结大厦食堂全品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1(批) 要求所提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厦门市相关现行法规及行业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关检测检疫报告和上市凭证,详见后续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服务期1年,需每日配送至指定地点。 3,780,000.00 批发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投标人应每天在6:30-8:00将食材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部分食材按采购人要求时间配送),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不能及时送达要当即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原因,特别是采购人遇特殊任务要求时,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将食材及时配送到位,不得延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3: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4: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5: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6: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本采购包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2、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采购包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 ”(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投标人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有新的食品经营销售方面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并附上有关制度规定予以佐证。;(4)1、本采购包预留不少于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型、小型、微型)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2、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式: 2.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 2.2投标人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人将相应比例分包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且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本项目合同金额比例不低于前述规定比例(即:本项目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30%,其中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18%),未按规定以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需提供的材料: 3.1投标人未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2投标人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①《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分包合同金额占比”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②分包多家的,应分别提供《分包意向协议》;③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指“采购包的特殊资格要求”的要求且不得再次分包>。)。 注: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内容/第七章格式部分;《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部分。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4、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意:若投标人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5、本采购包适用行业为:批发业。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本采购包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采购包2:

(1)1、本采购包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2、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采购包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 ”(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投标人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有新的食品经营销售方面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并附上有关制度规定予以佐证。;(4)1、本采购包预留不少于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型、小型、微型)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2、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式: 2.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 2.2投标人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人将相应比例分包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且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本项目合同金额比例不低于前述规定比例(即:本项目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30%,其中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18%),未按规定以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需提供的材料: 3.1投标人未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2投标人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①《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分包合同金额占比”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②分包多家的,应分别提供《分包意向协议》;③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指“采购包的特殊资格要求”的要求且不得再次分包>。)。 注: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内容/第七章格式部分;《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部分。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4、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意:若投标人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5、本采购包适用行业为:批发业。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本采购包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采购包3:

(1)1、本采购包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2、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采购包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 ”(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投标人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有新的食品经营销售方面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并附上有关制度规定予以佐证。;(4)1、本采购包预留不少于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型、小型、微型)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2、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式: 2.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 2.2投标人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人将相应比例分包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且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本项目合同金额比例不低于前述规定比例(即:本项目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30%,其中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18%),未按规定以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需提供的材料: 3.1投标人未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2投标人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①《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分包合同金额占比”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②分包多家的,应分别提供《分包意向协议》;③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指“采购包的特殊资格要求”的要求且不得再次分包>。)。 注: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内容/第七章格式部分;《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部分。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4、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意:若投标人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5、本采购包适用行业为:批发业。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本采购包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采购包4:

(1)1、本采购包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2、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采购包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 ”(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投标人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有新的食品经营销售方面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并附上有关制度规定予以佐证。;(4)1、本采购包预留不少于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型、小型、微型)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2、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式: 2.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 2.2投标人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人将相应比例分包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且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本项目合同金额比例不低于前述规定比例(即:本项目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30%,其中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18%),未按规定以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需提供的材料: 3.1投标人未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2投标人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①《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分包合同金额占比”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②分包多家的,应分别提供《分包意向协议》;③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指“采购包的特殊资格要求”的要求且不得再次分包>。)。 注: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内容/第七章格式部分;《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部分。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4、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意:若投标人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5、本采购包适用行业为:批发业。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本采购包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采购包5:

(1)1、本采购包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2、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采购包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 ”(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投标人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有新的食品经营销售方面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并附上有关制度规定予以佐证。;(4)1、本采购包预留不少于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型、小型、微型)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2、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式: 2.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 2.2投标人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人将相应比例分包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且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本项目合同金额比例不低于前述规定比例(即:本项目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30%,其中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18%),未按规定以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需提供的材料: 3.1投标人未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2投标人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①《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分包合同金额占比”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②分包多家的,应分别提供《分包意向协议》;③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指“采购包的特殊资格要求”的要求且不得再次分包>。)。 注: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内容/第七章格式部分;《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部分。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4、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意:若投标人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5、本采购包适用行业为:批发业。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本采购包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采购包6:

(1)1、本采购包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2、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采购包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 ”(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投标人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有新的食品经营销售方面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并附上有关制度规定予以佐证。;(4)1、本采购包预留不少于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型、小型、微型)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2、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式: 2.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 2.2投标人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人将相应比例分包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且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本项目合同金额比例不低于前述规定比例(即:本项目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30%,其中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18%),未按规定以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需提供的材料: 3.1投标人未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2投标人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①《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分包合同金额占比”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②分包多家的,应分别提供《分包意向协议》;③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指“采购包的特殊资格要求”的要求且不得再次分包>。)。 注: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内容/第七章格式部分;《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部分。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4、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意:若投标人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5、本采购包适用行业为:批发业。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本采购包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节能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环境标志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5-08-20 2025-09-0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09-10 09:15: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层)A区开标室2(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3: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4: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5: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6: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修正为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本采购包预留不少于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型、小型、微型)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2、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式: 2.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 2.2投标人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人将相应比例分包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且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本项目合同金额比例不低于前述规定比例(即:本项目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30%,其中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18%),未按规定以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需提供的材料: 3.1投标人未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2投标人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①《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分包合同金额占比”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②分包多家的,应分别提供《分包意向协议》;③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指“采购包的特殊资格要求”的要求且不得再次分包>。)。 注: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内容/第七章格式部分;《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部分。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4、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意:若投标人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5、本采购包适用行业为:批发业。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本采购包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采购包2:

1、本采购包预留不少于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型、小型、微型)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2、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式: 2.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 2.2投标人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人将相应比例分包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且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本项目合同金额比例不低于前述规定比例(即:本项目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30%,其中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18%),未按规定以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需提供的材料: 3.1投标人未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2投标人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①《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分包合同金额占比”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②分包多家的,应分别提供《分包意向协议》;③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指“采购包的特殊资格要求”的要求且不得再次分包>。)。 注: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内容/第七章格式部分;《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部分。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4、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意:若投标人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5、本采购包适用行业为:批发业。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本采购包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采购包3:

1、本采购包预留不少于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型、小型、微型)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2、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式: 2.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 2.2投标人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人将相应比例分包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且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本项目合同金额比例不低于前述规定比例(即:本项目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30%,其中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18%),未按规定以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需提供的材料: 3.1投标人未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2投标人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①《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分包合同金额占比”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②分包多家的,应分别提供《分包意向协议》;③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指“采购包的特殊资格要求”的要求且不得再次分包>。)。 注: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内容/第七章格式部分;《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部分。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4、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意:若投标人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5、本采购包适用行业为:批发业。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本采购包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采购包4:

1、本采购包预留不少于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型、小型、微型)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2、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式: 2.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 2.2投标人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人将相应比例分包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且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本项目合同金额比例不低于前述规定比例(即:本项目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30%,其中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18%),未按规定以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需提供的材料: 3.1投标人未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2投标人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①《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分包合同金额占比”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②分包多家的,应分别提供《分包意向协议》;③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指“采购包的特殊资格要求”的要求且不得再次分包>。)。 注: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内容/第七章格式部分;《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部分。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4、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意:若投标人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5、本采购包适用行业为:批发业。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本采购包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采购包5:

1、本采购包预留不少于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型、小型、微型)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2、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式: 2.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 2.2投标人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人将相应比例分包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且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本项目合同金额比例不低于前述规定比例(即:本项目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30%,其中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18%),未按规定以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需提供的材料: 3.1投标人未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2投标人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①《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分包合同金额占比”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②分包多家的,应分别提供《分包意向协议》;③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指“采购包的特殊资格要求”的要求且不得再次分包>。)。 注: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内容/第七章格式部分;《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部分。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4、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意:若投标人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5、本采购包适用行业为:批发业。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本采购包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采购包6:

1、本采购包预留不少于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型、小型、微型)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2、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式: 2.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 2.2投标人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人将相应比例分包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且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本项目合同金额比例不低于前述规定比例(即:本项目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30%,其中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金额的18%),未按规定以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需提供的材料: 3.1投标人未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2投标人分包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①《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分包合同金额占比”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②分包多家的,应分别提供《分包意向协议》;③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指“采购包的特殊资格要求”的要求且不得再次分包>。)。 注: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内容/第七章格式部分;《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部分。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4、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意:若投标人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5、本采购包适用行业为:批发业。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本采购包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二)招标文件远程开标事项
 一、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投标人可到开标现场,也可不到开标现场,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投标人若现场提交CA的,请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CA证书提交至: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开标室2,如有变动,则以发布大厅显示屏最终显示的窗口信息为准。
 二、投标人不到开标现场的,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厦门分网“服务专区/下载专区/资料下载”中,下载《远程开标操作手册》,在开标时自行登录采购系统,线上观看开标过程,并按要求在开标时段对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远程签章。
 三、投标人应确保自身设施、设备、网络状况良好,提请了解熟悉远程开标流程,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观看开标过程、远程解密或签章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正确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开标时将由系统判断签到情况,具体信息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所示为准。
 五、投标人应在远程解密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使用CA数字证书(应与投标文件加密时所用CA证书一致)进行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逾期未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六、唱标结束后,投标人可对开标结果进行签章,并在远程签章开放后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签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七、开、评标期间,投标人代表应保证采购系统中预留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随时接收并答复评标委员会发起的澄清等事项。
 八、在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技术人员(400-1612-666、0592-2858142)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

联系方式:0592-28963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4楼

联系方式:0592-57302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郑小姐

电话:0592-5730289、2298122

网址: zfcg.czt.fujian.gov.cn

开户名: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20日


相关附件:

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