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测:450批次。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兽药饲料技术服务管理部负责抽样工作,中标供应商配合抽样。
检测项目详见表1-1,具体项目可根据采购方实际需要调整,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
表1-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 产品类型 | 检测指标 |
|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猪饲料 | 铜、锌、铅、砷、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莫能菌素、盐霉素 |
| 反刍动物饲料 | 铜、锌、铅、砷、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莫能菌素、盐霉素 |
| 禽饲料 | 铜、锌、铅、砷、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 |
| 水产饲料 | 铜、锌、铅、砷、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 |
| 宠物饲料 | 粗蛋白、粗脂肪、铅、砷、、伏马毒素(B1+B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 |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 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 |
|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 铜、锌、铅、砷 |
| 复合预混合饲料 | 铜、锌、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2、维生素B6、 蛋氨酸、铅、砷 |
| 单一饲料 | 动物源性 | 粗蛋白、三聚氰胺、牛羊源性成分(标示含牛羊源性成分除外) |
| 植物源性和微生物发酵类 | 水分、粗蛋白、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T-2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伏马毒素(B1+B2) |
| 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 铅、砷、乙酰甲喹、主成分(产品标准方法适用时) |
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1.检测方法
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 凯氏定氮法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8381.7-2009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含第1号修改单)
GB/T 13079-2022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2018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885-2017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4700-2018 饲料中维生素B1的测定
GB/T 14701-2019 饲料中维生素B2的测定
GB/T 14702-2018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维生素B6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2-2025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7-2024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8-2025 饲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8246-2019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20190-2025 饲料中牛、绵羊和山羊源性成分的测定
GB/T 20196-2006 饲料中盐霉素的测定
GB/T 30956-2014 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30957-2014 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9种
农业部1486号公告-8-2010 饲料中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5种
农业部2086号公告-5-2014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2349号公告-6-2015 饲料中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和喹噁啉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725-2003 饲料中莫能菌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1372-2007 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
NY/T 1946-2010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检测 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反应法
NY/T 1970-2010 饲料中伏马毒素的测定
NY/T 2071-2011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T–2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主成分的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或推荐的检测方法
2.判定依据
(一)卫生指标。饲料和饲料原料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判定;宠物饲料按《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判定。
(二)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有效合同、饲料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指标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三)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判定。
3.判定原则
(一)单项指标判定
1.饲料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
2.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3.兽药的判定。超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4.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如果检验项目涉及多个方法,而检出限和定量限又不一致的,以最高检出限或定量限作为判定依据)。三聚氰胺的判定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判定。含有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饲料产品中检出氟苯尼考等允许在动物产品中有残留的兽药成分,应综合考虑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在饲料产品中的添加比例和兽药成分检出值,科学研判界定临时管理限量值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判定。
5.牛羊源性成分判定。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有一项为阳性(高于0.25%的检出限),则判定为不合格。使用实时荧光PCR方法时,设置0.25%的阳性对照样,以实测Ct值进行阳性或阴性判定。
(二)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二.饲料风险预警监测:300批次。中标供应商负责抽样工作,并根据监测计划制定抽样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兽药饲料技术服务管理部,抽样过程中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兽药饲料技术服务管理部安排人员全程监督。
中标供应商必须通过科学抽样、规范检测、严格判定,主动发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中存在的隐患、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违禁添加、指标不合格、标签违规、标准不符等)。要严格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抽样操作规范开展抽样工作,并认真填写抽样记录,要保证采集样品的代表性,抽取样品的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和异议处理的时限,不得由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自行提供样品。要根据饲料质量安全抽检结果、案件查处发现的问题、群众举报,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委托方要求开展抽样监测,年度问题发现率要达到全年抽检样品数的10%。
中标供应商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随机抽样、代表性抽样、靶向抽样,不得刻意规避高风险环节、高风险产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检测规范,不得降低判定尺度、放宽检测要求。检测数据与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检出不合格产品24小时内报采购人,严禁瞒报、漏报、迟报不合格信息,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反馈受检方,不得私自反馈和公开检测信息,严禁篡改检测数据。
三.饲料添加剂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400批次,根据《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开展全省饲料添加剂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