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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6年06月02日 17:11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银川市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A02100402

采购单位银川市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行政区域兴庆区公告时间2026年06月02日 17:1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06月02日至2026年06月09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26年06月24日 10:00
开标地点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惠泽招”)(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预算金额¥85.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刚
项目联系电话13369510334
采购单位银川市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大新派出所西侧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951-8558307
代理机构名称宁夏华逸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银川市紫荆花商务中心E座1409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369510334
附件:
附件1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pdf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6NCZ(YC)002139

项目编号: NXHY-2026-048

项目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85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85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物理特性分析仪器及校准仪器 1 采购离子色谱仪、全自动游离二氧化硅前处理仪、全自动碘分析仪、二氧化碳培养箱等设备。(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850000.00
数量合计: 1 预算合计: 85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日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企业: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拒绝大型企业参与投标,不再给予价格折扣优惠。针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标段,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总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其投标总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其投标总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 注: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按较高比例扣除)。 (4)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工作提示函》(宁财便函〔2026〕95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单一产品采购供应商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多种产品采购供应商需同时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承诺函。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货物类项目单一产品采购)、多种产品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货物类项目多种产品采购)、服务类项目涉及的货物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竟争的(服务类项目涉及单一产品采购)、服务类项目涉及的货物为多种产品,且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服务类项目涉及多种产品采购),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注:供应商同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等证明材料的,且符合相关价格扣除政策要求,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联合体中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中型企业以及大型企业与中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中标中小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6)节能产品、环保产品: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绿色、创新产品: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161 号)规定,落实绿色发展采购政策;落实支持创新采购政策。 注: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在评审中发现《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专项说明本国产品认定及价格扣除情况。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中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或承 诺函; (4)投标人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5)投标人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或承诺函; (6)投标人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7)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拒绝大型企业参与投标,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9)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拒绝大型企业参与投标,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0)投标人属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参加投标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医疗器械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6-06-02 18:00:00 至 2026-06-09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06-24 10: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惠泽招”)(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注:请各投标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 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大新派出所西侧
       联系方式: 0951-85583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地    址: 银川市紫荆花商务中心E座1409号
       联系方式: 13369510334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白建东
       电话: 0951-8558307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李刚
       电话: 13369510334

采购文件

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pdf

代理机构

发布日期: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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