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要求
(一)燃油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的油品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油品齐全(包含:92#、95#;0#和-35#柴油),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正规供货渠道等及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最新出具的油质检验报告复印件。供应商须承诺提供的油品符合以下标准:
92#汽油:符合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95#汽油:符合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0#柴油: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35#柴油: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二)加油要求
(1)供应商所辖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非本车加油、车外加油。
(2)采购人发现燃油存在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安排授权人员到场,共同核查界定故障原因,协商确定损失赔偿事项。双方对成因有分歧的,共同送检判定。油品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损坏,经4S店或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出具有效鉴定材料的,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全额承担。
(3)供应商负责安全消防检查,每月检查一次;所有工作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因供应商工作不合规、不到位而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均由供应商负责。
(4)供应商负责对管理员和加油员进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车辆对号加油,若因管理员或加油员工作疏忽且未严格执行的,所产生的加油费用均由供应商负责。
(三)其他要求
(1)能够提供加油交易数据信息,按用车主管部门需求提供加油费用结算统计报表并实时准确上传加油数据,随时备查车辆加油情况。
(2)在油品供应紧张时,保证车辆优先加油。
(3)确定专人对车辆加油进行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咨询投诉、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加油明细数据汇总上传等工作。
(4)供应商须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盘锦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导航距离10公里范围内设置加油点为采购人提供加油服务。
(5)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所供应油品不定期不限次抽检。若经相关部门鉴定确立存在问题时(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检测部门抽检油站油品检验结果为基准),鉴定费用由供应商支付,并由供应商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6)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商务要求
报价要求:本项目按照报价折扣比率进行报价,且该报价折扣比率必须为固定数值,不接受区间报价(如5%~6%)。供应商按照当期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价格标准P0为基础,所有不同标号成品油按照统一的报价折扣比率进行报价。比率最高限价为100%。(注:0<报价折扣比率≤100%。例如:当期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价格为100元,报价折扣比率为95%,则供货价格为95元)。
如果供应商面向社会加油实施促销方案,应保证本项目采购单位同时享受其促销方案的权利。当促销价格高于定点加油优惠价时,定点加油优惠单价保持不变;当促销价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在促销期间,享受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的促销价格,保证加油优惠价不高于促销价。
所有不同标号成品油均按投标报价折扣比率进行核算。
★三、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服务满一年。
服务期满后,根据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财综规[2020]9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在采购单位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经财政批准后,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依据本次招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年,续签合同须一年一签。续签不能超过两年。
★四、结算周期及付款方式:结算周期为每季度结算一次;付款方式采用先垫付后结算的方式。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开具正规专用发票后,采购单位对加油款费用进行结算。服务期内,采购单位按(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价格标准P0×报价折扣比率)×实际用量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备注:服务需求中“★”部分为必须满足项,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本项以投标文件“服务需求响应表”内的内容为准,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