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服务需求
本项目共计 1 个包组,包组编号为 001 。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2年。(本项目服务期为2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合同到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上一年度供应商履约考核结果确定合同续签或终止。本次采购为第一年预算,签署合同为本年度,第二年预算以财政部门当年审批数额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 付款条件 | 付款比例 |
| 付款时点为每月完成服务,按合同出具完成额发票且累计付款额不超过合同价款 | 按同时段实际完成额支付 |
| 满足付款条件后应即时付款,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服务清单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场站秩序维护、协勤辅助服务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协助场站执法人员对场站出租车运营秩序进行管理,组织出租车安全有序运营,保障旅客顺利乘车;协助路政执法人员对国省干道及高速公路开展路政巡查及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服务地点暂定为沈阳站、沈阳北站、沈阳南站等场站地区以及沈阳市县区,采购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3.如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该服务项目有其他要求,采购人须按照上级部门调整该项目,采购人可无条件变更或解除服务合同。
(二)项目要求
1.采购人对供应商服务外包人员在执勤中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并有权建议供应商对服务外包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和安排。如发现服务外包人员有违法、违纪、违反采购人或供应商有关规定的行为,不适合继续服务的,采购人可以随时向供应商提出申请,由供应商无条件进行调换人员。
2.供应商必须严格管理派出人员,制定内部规章及考核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
3.供应商派出服务外包人员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工作期间出现劳动争议或因公负伤、致残、死亡均与采购人无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服务外包人员因自身及第三方原因造成己方或他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均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员岗位设置及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需要配齐全部岗位。服务期内采购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岗位设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人员配置
本项目拟配置服务外包人员81名。
本服务项目设置4个班长岗位,执勤方式采取站立岗。该岗位要求男性,年龄20-45周岁,身高不低于1.70米,高中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壮,心理健康,五官端正,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有一定的领导才能,能适应倒班,具备能完成工作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基本的安全防范知识与应急处置能力。
本服务项目设置12个副班长岗位,执勤方式采取站立岗。该岗位要求男性,年龄20-45周岁,身高不低于1.70米,高中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壮,心理健康,五官端正,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有较强的领导才能,能适应倒班,具备能完成工作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基本的安全防范知识与应急处置能力。
本服务项目设置2个协勤辅助岗位,执勤方式采取站立岗。该岗位要求男性,年龄20-45周岁,身高不低于1.70米,高中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壮,心理健康,五官端正,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能适应倒班,具备能完成工作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基本的安全防范知识与应急处置能力。
本服务项目其余岗位为一般秩序维护人员岗位,人员要求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二)人员要求
1.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 热爱交通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邪教信仰或加入非法的组织和团体,无违法犯罪记录(上岗前核验相关证明材料)。
3.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上岗前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4.身体健康(要求入职时有基础体检报告)、五官端正、无纹身,无口吃,无重听,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性遗传病史,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外包服务人员不得被派到工作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场站秩序维护人员对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全天候24小时安全防范服务和运营秩序管理,保护场区内设施和人员安全,组织旅客有序乘车,组织出租车有序排队,确保场站内出租车运营秩序良好。协勤辅助人员协助路政执法人员对国省干道及高速公路开展路政巡查及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主要服务内容:
1.协助执法人员对场站内出租车运营秩序管理,禁止拒载、高价、不按序排队等违规行为发生。
2.协助执法人员对场站内出租车车容车貌进行检查,对车容车貌不整、卫生不合格车辆,要求整改,禁止运营。
3.协助执法人员组织旅客有序乘车,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和咨询。
4.协助路政执法人员对国省干道及高速公路开展路政巡查及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5.保护执勤区域安全,确保区域内设施不受破坏,对现场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响应,快速处理。
6.执勤区域内内道路和设施、安全和消防设施等的防护与管理。
7.突发事件,如水患、火灾、防恐等紧急情况的处置。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与服务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供应商应与服务外包人员发生劳动纠纷等争议引发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负担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届时,如有合同未付款项,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并直接扣抵损失,不足部分,由供应商补足。
2. 对入职的外包服务人员的个人信息做以详细登记备案、归档,录用、离职等程序应管理规范,手续齐全,相应资料电子版必须报采购人备案留存。
3.中标供应商需保持派出人员的稳定,如需更换已指派的人员,应提前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采购人经考核认为被派出人员不称职,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4.外包服务人员在上岗期间发生的患病、因工伤亡、意外伤害、下班途中发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治疗费用、财物损失、伤残或死亡赔偿金、丧葬抚恤金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外包服务人员在上岗期间造成相关人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5.外包服务人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上岗执勤时,要着装整齐,佩戴标识,举止大方,动作规范,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6.外包服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得漏岗、空岗;不得在执勤时与他人闲谈、嬉闹。
7.外包服务人员要保持执勤区域内的卫生良好,及时清理积雪、雨水、障碍物等,维护好秩序,保障车辆出入畅通。
8.外包服务人员禁止饮酒上岗,禁止在工作期间饮酒、酗酒、醉酒、赌博、吸食毒品或服用麻醉药品、饮品等。
9.外包服务人员严禁泄漏内部信息,在参与重大公务活动或涉密公务活动中,应保守秘密,禁止事先或事后泄密。外包服务人员泄密的,由供应商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10.外包服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利,禁止监守自盗或从事损害采购人利益及违法犯罪活动。如有出现,采购人有权无条件将外包服务人员退回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另行派出合格的人员。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11.外包服务人员在上岗期间发生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并由供应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外包服务人员离职后,不得发表有损采购人社会形象和声誉的言行。
13.供应商提供服务期间,应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供应商违法违规经营、利用招标项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以采购人名义从事招标项目以外的任何活动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独自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14.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一方违约解除、因不可抗力解除或终止等)导致双方合同终止的,供应商均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事宜的交接并及时撤出项目。
15.合同签订后 48小时进场服务。
(三)工作要求
1.供应商对派出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具有完善的检查考核制度。上岗后,供应商也要定期组织保业务学习和培训,经常性开展在岗人员业务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服务质量。
2.供应商负责给外包服务人员配备必要的服装,确保各岗位的对外形象。
3.应急保障:有针对性制订应对抢、盗、打架、闹事或重大纠纷等各类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案情,即予果断、及时、妥善地进行汇报、沟通与协调。
4.临时性工作任务:如遇采购人有重大会议或临时性活动,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开展辅助支持工作。
5.供应商自觉接受采购人的监督与管理,外包服务人员的调配与更换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6.外包服务人员工作不称职、或工作量达不到采购人规定要求等情况,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下达整改通知书,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工作日无反馈或不作为,采购人有权每日扣除月度服务费1.5%作为逾期违约金,超过十个工作日无反馈或不作为,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7.供应商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制定突发火灾应急方案,服务外包人员能够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四、费用构成
投标价格为含税价格,投标人所报服务外包价格包含服务人员工资及社会全额“五险”(养老保险、失业险、工伤险、医疗保险、生育险)、公积金及按规定缴纳的各项保险费;工会经费;税金;服装费;管理费;交通费、巡逻费、餐费等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注:外包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沈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