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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2024年08月09日 13:58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行政区域济南市公告时间2024年08月09日 13:58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06日更正日期2024年08月09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电话0531-88193755转8015
采购单位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济南药谷4号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531-55515931
代理机构名称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001号和瑞中心A座8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31-88193755转8015
济南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
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SDGP370100000202402000903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3.原公告的分包名称: 无分包 仪器设备采购
4.首次公告日期: 2024-08-06 16:59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2.更正内容: 原变更内容: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变更为: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乙方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现变更为:12. 合同价款支付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9)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乙方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2.更正日期: 2024-08-09 13:07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名称: 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 济南市高新区济南药谷4号楼
联系方式: 0531-55515931
2.代理机构名称: 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001号和瑞中心A座8楼
联系方式: 0531-88193755转8015
3.项目联系人: 赵吉松 联系方式: 0531-88193755转8015
附件:

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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