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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2025年05月24日 10:20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凤阳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凤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区域安徽省公告时间2025年05月24日 10:20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5月19日更正日期2025年05月23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静
项目联系电话18900502589
采购单位凤阳县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凤阳县政务新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8900502589
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2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50-3519517

凤阳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505-02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凤阳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519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人员配备--其他人员中(3)具有初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得 2分,最多得12分。

招标文件要求保安员需提供“初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但未认可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根据凤阳县历年物业类招标惯例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依法为保安从业资质的核心证明文件,本次招标中将其排除在外,缺乏合理依据。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员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可见,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是保安员合法从业的法定资格证明,其效力应等同于职业资格证书。

仅以发证机关不同为由否定《保安员证》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国务院对职业资格认定的改革精神(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中“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的要求),亦可能限制市场竞争,影响招标质量。

请求:拟为本项目配备的其他人员中(3)具有初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12分。

修改为:(3)具有初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12 分。

答: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是保安员合法从业的法定资格证书,本项目所配备的所有保安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从业证书,持证上岗;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所要求的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用于评定从业者的技术水平,仅作为加分条件。此条修改为:“具有初级及以上保安员(或保卫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12分”,具体详见交易系统答疑澄清模块调整后的招标文件。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0页规定3.保安队长(限1人)(0-2分):(1)具有二级或以上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因保安师资格证书已退出职业资格目录(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0号),2020年至今不再颁发该证书。现新证书更名为保卫管理员,本条建议修改为)具有二级或以上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二级或以上保卫管理员(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

答:本条修改为:具有二级或以上保安师(或保卫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具体详见交易系统答疑澄清模块调整后的招标文件。

更正日期:2025523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凤阳县人民法院

   址:凤阳县凤凰路与西华路交口西160米路北

联系方式:189005025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50-3519517180055009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静、胡国庆

电   话:189005025890550-3519517、180055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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