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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福建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教育基地改造项目(一期)竞争性磋商

2024年03月21日 11:28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福建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教育基地改造项目(一期)
品目

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采购单位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行政区域晋安区公告时间2024年03月21日 11:28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3月22日至2024年03月28日
每日上午:8:30 至 12:00  下午:14: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六层东区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04月01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六层东区
预算金额¥27.9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升晶、陈丽娜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20860
采购单位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400号核应急指挥中心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胡先生 0591-87723203
代理机构名称福建顺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六层东区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林升晶、陈丽娜 0591-87620860

项目概况

福建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教育基地改造项目(一期)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六层东区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4月0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4-SAZB-CS-003

项目名称:福建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教育基地改造项目(一期)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7.9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7.9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包

品目号

项目名称

数量

预算金额(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磋商保证金

(元)

1

1-1

福建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教育基地改造项目(一期)

1项

279000

建筑业

2800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下达开工令后(30) 日历日内完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本公告“其他补充事宜”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至 2024年03月28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六层东区

方式:凡有意参加磋商者,按照本项目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规定的时间,在福建顺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六层东区)购买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将失去磋商资格。 购买磋商文件需携带以下材料:(1)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注:以上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供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未带齐相关材料,我司将不予发售磋商文件。潜在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应现场填写《购买磋商文件登记表》,方为有效报名。

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4月0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六层东区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4月0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六层东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1

磋商响应声明

详见声明函

2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3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4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5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6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①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8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9

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 )

①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特定资格条件。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10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11

联合体协议(若有)

①采购文件接受联合体报价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②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2)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专业资质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 ①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格式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④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声明函须为原件。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关于“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补充要求

提供上一年度或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内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账户信息

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福建顺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上江城支行

账   号:1402024609006902526

特别提示

1、请供应商务必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费用、磋商保证金款项汇入对应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款项汇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请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务必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采购包:***)”。

3、若投多个采购包的,请供应商分别根据所投采购包的要求,进行缴交。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400号核应急指挥中心        

联系方式:胡先生 0591-877232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顺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六层东区            

联系方式:林升晶、陈丽娜 0591-876208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升晶、陈丽娜

电 话:  0591-8762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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